办证地点:凤凰二路68号市工商局办公楼二楼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办理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⑴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取); ⑵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领取); ⑶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二、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二)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公司章程,载明事项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⑷股东的资格证明,股东人数应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⑸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生产性、批发性公司人民 币50万元,商业零售性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 元; ⑹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⑼住所使用证明(使用期限应在1年以上); 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件; ⑿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2.分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⑷公司章程; ⑸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⑹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 文件、证件; 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⑷公司章程修正案; 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领照时交回原执照); ⑹变更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 件; ⑷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司印章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⑸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 门批准文件、证件; ⑹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⑺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 职文件; 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领照时交回原执照)。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或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 司关闭的文件; ⑷公司清算组成立文件; ⑸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⑹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二)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企业法人章程; ⑷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⑸设立企业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表》,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⑺住所使用证明(使用期限应在1年以上); 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⑽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 2.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⑷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⑸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⑹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⑺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 批准文件; ⑻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领照时交回原执照); ⑷变更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⑴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 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⑷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⑴《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⑷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四、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⑶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⑷合伙协议; ⑸出资权属证明; ⑹经营场所证明; ⑺经营范围中需经审批的应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件; ⑻合伙协议约定或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提 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⑼登记机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规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领取); ⑵投资人身份证明; ⑶企业住所证明; ⑷经营范围中需经审批的应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件; ⑸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⑹登记机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⑷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⑷如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设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 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个人经营转为家庭经营(或家庭经营转为个人经营)的,提交有关经营者履历表; (四)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领取); ⑵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⑶营业执照。 ▲ 以上各项的办理程序:登记申请→审查→受理→准予登记决定。 ▲ 以上各项的办结时限: (一)审查受理: 1.材料齐全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准予登记: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当场准予登记决定;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以上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 以上各项的收费标准: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注册资本(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2.分公司、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费收费标准:300元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收费标准:20元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公司、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费收 费标准:100元。其中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部分收费标准同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10元 6.企业年检费收费标准:50元 7.补(换)证、照费收费标准:企业每份50元,个体工商户每份10元 8.执照副本工本费收费标准:企业每份10元,个体工商户每份3元。 以上各项收费依据均为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举报电话:0795-5287604 七、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1.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2.提交材料: ⑴《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⑵主同合和抵押合同; ⑶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⑷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⑸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⑹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登记程序及期限: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收费标准: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八、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1.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登记条件: ⑴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⑵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⑶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⑷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提交材料: ⑴营业执照; ⑵广告经营许可证; ⑶广告合同; ⑷场地使用协议; ⑸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⑹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户外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⑺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4.登记程序及期限: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