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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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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2007年,江西省住建厅第一次出台《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07〕4号),将监理招投标纳入法定招标范围,使我省监理招投标活动有章可循。2012年,江西省住建厅对2007年的评标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新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此后,《监理评标办法》一直没有进行修订。2012年至今,监理招投标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社会反映强烈的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原评标办法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制定新的评标办法,增强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对于切实解决监理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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