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市组织开展的2023年第二、三季度食品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安市李德亮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3-05-23;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李德亮水产品店,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泥鳅8kg,销售给抽检人员4kg,销售其他消费者4kg。至案发时,农副产品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泥鳅初步分析是由于养殖环节休药期不符合要求导致,当事人高安市李德亮水产品店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李德亮水产品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179号)。
二、高安市福建海鲜馄饨店销售的油条
(一)食品名称:油条;购进日期:2023-06-26;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 铝的残留量。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福建海鲜馄饨店,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油条20根,销售给抽检人员13根,销售给其他消费者7根。至案发时,餐饮食品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初步分析是由于加工制作者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高安市福建海鲜馄饨店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制度。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福建海鲜馄饨店销售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2023〕218号)。
三、高安市杨圩和万家超市销售的小籽荔枝
(一)食品名称:小籽荔枝;购进日期:2023-07-24;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多菌灵。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杨圩和万家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小籽荔枝37.5kg,销售给抽检人员6.4kg,销售给其他消费者23.28kg,其余的由于高温变质报损处理了。至案发时,农副产品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籽荔枝初步分析是由于种植环节休药期不符合要求导致,当事人高安市杨圩和万家超市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杨圩和万家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245号)。
四、高安市杨圩和万家超市销售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07-24;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杨圩和万家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小米椒10kg,销售给抽检人员6.2kg,销售给其他消费者3.8kg。至案发时,农副产品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初步分析是由于种植环节土壤污染导致,当事人高安市杨圩和万家超市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杨圩和万家超市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245号)。
五、高安市田南好又多超市销售的精品小西芹
(一)食品名称:精品小西芹;购进日期:2023-08-01;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田南好又多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精品小西芹8.5kg,销售给抽检人员2.32kg,销售给其他消费者5kg,其余的由于高温变质报损处理了。至案发时,农副产品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精品小西芹初步分析是由于种植环节休药期不符合要求导致,当事人高安市田南好又多超市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田南好又多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247号)。
六、高安市惠鲜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铁棍山药
(一)食品名称: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3-07-15;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惠鲜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铁棍山药10kg,销售给抽检人员6.07kg,销售给其他消费者2.93kg,其余的由于品相欠佳报损处理了。至案发时,农副产品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铁棍山药初步分析是由于种植环节休药期不符合要求导致,当事人高安市惠鲜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惠鲜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248号)。
七、高安市村前和万家批发超市销售的精品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精品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07-27;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村前和万家批发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精品小米椒10kg,销售给抽检人员2.36kg,销售给其他消费者7.64kg。至案发时,农副产品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精品小米椒初步分析是由于种植环节土壤污染导致,当事人高安市村前和万家批发超市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村前和万家批发超市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249号)。
八、高安市芙蓉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07-22;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芙蓉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生姜14.1kg,销售给抽检人员6kg,销售给其他消费者6kg,其余的由于品质因素报损处理了。至案发时,农副产品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初步分析是由于种植环节休药期不符合要求导致,当事人高安市芙蓉超市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芙蓉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250号)。
九、高安市鲜铺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辣椒
(一)食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3-07-24;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噻虫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鲜铺餐饮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辣椒10kg,销售给抽检人员6kg,其余的4kg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制作相关菜品。至案发时,农副产品完成使用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初步分析是由于种植环节休药期不符合要求导致,当事人高安市鲜铺餐饮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鲜铺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2023〕251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