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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需谨慎 以房抵押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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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而有的债务人在借款时却故意给债权人设下“陷阱”,致使债权人的钱财受到损失。

一、案例简述:

李四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伍先生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以李四名下一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但签约后,李四以双方是多年朋友,合同条款已经约定,且愿意将不动产权证书交由伍先生保管等为借口,说服伍先生暂时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李四无法按时还款,伍先生要求李四变卖该不动产承担债务时发现,李四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后又以同一处不动产向陆先生进行了民间借贷,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由于伍先生的债权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虽然伍先生的债权产生在前,但该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要优先用于偿还陆先生的借款,有余值部分才有可能对伍先生的借款进行清偿。

二、案例解析:

伍先生与李四之间的民间借贷未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如果伍先生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就能够先于陆先生受偿,免受钱财损失。

三、案例综述:

不办理抵押权登记虽然不会使得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但可能产生的后果有:

一、如果不动产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其产权转移并不受到限制。如抵押人将该不动产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卖给善意的第三方,依托于该不动产的担保责任将难以实现。

二、如果不动产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的债权人受偿顺序将后于登记的债权人。不管未登记的抵押先于登记的抵押多久,已经进行登记的抵押权都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债权人其实际能够获得的不动产拍卖、变卖价值就会远低于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债权人,甚至不会受偿。

因此,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仅要办,更要及时办。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决定了债务无法清偿时的受偿顺序,登记越早,越能够保障自己的债权。所以在此呼吁广大债权人,在向他人出借资金时如有用到不动产进行担保,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才能进行资金划转,这样才能为自己的钱财安全上一道“安全锁”。


来源: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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