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由我局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高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高安市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高安市瑞阳东区高安市财政局,电话:0795-5210103,邮编:330800)。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社会群众关注关切,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推进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一)主动公开
1、决策公开
高安市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有关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信息。全年共发布资金分配、安排等信息156条。按时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将全市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全部纳入目录清单管理。2020年7月,高安市财政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更新公布了高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含涉企)的通知,方便有关部门征管,接受社会监督。
2、管理公开
在2018年调整的基础上,2020年再次对我单位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权责清单内容,我单位2020年最新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59项。
3、服务公开
我局2020年度行政许可受理和许可数量1宗、行政处罚6起,罚款2.75万元;行政检查4次。
4、执行公开
2020年市级级政府预算、210个非涉密单位部门预算分别于6月1日、6月17日在高安市政府门户网站“预决算信息公开专栏”预算公开平台上按规定公开。2019年度市级政府决算于8月27日在高安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271个单位部门决算于7月30日在高安市政府门户网站这个渠道集中向社会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全年,我局依申请公开0条,未出现行政复议,未出现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历来极为重视政府信息宣传和管理工作。先后修订了《高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高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高安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信息上网审核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发布的每一篇信息内容进行认真的保密安全审核。
(四)平台建设
我局除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政府信息外,还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查询、诉求,进一步拓宽了与群众互动交流的渠道。凡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推动政风行风日益好转。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提供优质服务。
(五)监督保障
一是根据《高安市财政局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我局办公室牵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定期通报全市财政信息工作情况,及时传导压力,增强局各股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将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网站和网络新媒体信息采用情况纳入股室工作综合考核,不断增强约束力。同时,建立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局各股室配备联络员,按照“谁生产、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将政府信息报送局办公室在平台予以公开。二是根据预决算公开的相关文件要求,由我局预算股、国库股分别牵头对全市各部门预决算公开进行指导,围绕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形式等方面开展了抽查检查,督促全市各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 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发的)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 | 0 | 1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2 | 0 | 6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 | 899850.0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记这一情形,不记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因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因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我单位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我局及财政工作的认识程度,提升了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覆盖范围不够广,对有些下达专项资金的信息,是否应公开把握不准;二是对市直和乡镇预算单位公开部门预算督导不够,个别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格式不够规范;三是主动解读政策还不到位,等。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覆盖面。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准确公开我局政府信息。对于未明确需公开,但涉及国计民生,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将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二)进一步做好政策文件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加强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帮助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创新解读方形式,通过政策问答,采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具可读性、可视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年报下载: 高安市财政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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