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由高安市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高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aoa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综合股联系(地址:瑞阳新区东区60栋,电话:0795—5297870,邮编:330800)。
一、总体情况
2020年高安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的要求。同时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及社会群众关注关切,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推进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一)主动公开
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以政府网站为主渠道,全年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356条,其中,机关简介3条;发展规划1条;工作动态类信息246条,其中政务动态44条,公告公示246条;重点领域类59条;财政预决算2条,2019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1条。
1.决策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意见征集形式)。
(1)决策事项目录(5项)
印发《高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提升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方案》《高安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标志性战役总体工作方案》《高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优环境、促发展”大讨论活动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2)意见征集及意见反馈(4项)
1)关于公开征求《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关于征求《高安市秸秆杂草垃圾等全面禁烧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意见反馈】《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情况;【意见反馈】关于征求《高安市秸秆杂草垃圾等全面禁烧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情况。
2.管理公开(14项)
(1)权责清单:《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公示》
(2)行政执法制度公示:《宜春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
(3)行政执法情况公示:《关于对高安市兰威体育器材厂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关于对高安市六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关于对高安市瑞升蛋鸡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关于对高安市杨辉工艺品厂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关于对高安市荷岭石灰厂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关于对高安市建山镇瑞华矿产品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关于对高安市康阳建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高安市琴岭灰钙粉厂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关于对高安市太阳再生活性炭厂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关于对高安市鑫源达塑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关于对高安市祖鑫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3.服务公开(3项)
《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的重新审批)办理流程图》《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惠企政策指南》《权限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含变更、发生重大变化、重新审批)》
4.结果公开(2项)
1)议案提案办理
《关于市第四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2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38号农林水 环保类9号提案的答复》
5.执行公开(6项)
1)财政预决算
《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2020年部门预算》
2)批准服务信息
《关于江西省瑞顺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生猪150万头、3万吨肉制品加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关于江西巨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聚酰亚胺薄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关于高安市海绵城市生态综合治理PPP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关于高安市城区供水管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二)依申请公开
2020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条,已按要求以电子邮箱的方式回复给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根据生态环境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件要求,确定公开信息的范围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渠道、公开时限和查询方法,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程序、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监督办法。二是加强网站和新媒体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前的审核,所有政务信息均需经依次经相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
(四)平台建设
按照政府网站建设指引和考核要求,进一步提升信息发布平台功能,规范栏目建设。
(五)监督保障
一是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和依申请公开等机制。二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形成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接受企业群众对我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积极参加高安市组织的信息公开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局内信息公开培训,进一步强化全局干部职工对政务公开新条例的理解和应用,提升公开意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 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 |
0 |
224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 |
0 |
11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 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信息更新内容还不够全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按时保质更新内容;二是信息公开还不够规范,要严格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息发布审批流程,主要领导为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三是信息发布还不够及时,对时间性要求高的信息要及时审批发布,对有时间节点要求的栏目要及时更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