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3-05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 “高安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aoan.gov.cn   )网上查阅《高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工作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高安市瑞安路166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00-12:00    14:30-17:30

联系方式:0795-5686611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等详细信息。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三、主动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类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1. 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政务动态:税务新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图解税收;

5.自身建设: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6.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7.建议提案复文公开:人大建议复文公开、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8.其他信息公开:年度法治报告、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其他信息公开。

本机关应当及时向高安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高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aoan.gov.cn);

2.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办公室,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安路166号办公楼410室;电话:0795-5686611。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信息处理费收取条件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内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