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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高安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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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月,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安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高府办发〔20243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规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保障林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在高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深化林改需求。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为进一步明确林业经营收益权的归属和管理,制定该办法目的是盘活林业资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产业,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解决现实问题过去林权分散、开发低效、经营困难等问题突出,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林业经营收益权的登记管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4912日、1018日,市林业局二次召集相关股室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初稿。11月初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20241113日,将《高安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给各乡镇(街道、场)、自然资源局等高安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乡镇单位均无意见反馈。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林业局于1113日将《办法》刊登于市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1130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

(四)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11月,市林业局将《办法》修改后的送呈稿提交市司法局通过合法性审查。

(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在上政府常务会议前,将《办法》提交市政府办进行上会前审查,经审查符合上会条件。2024124日,经第59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高府办发〔202436号)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一)明确林业经营收益权范围,包括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的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

(二)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规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保障林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在登记范围方面,广泛涵盖林木培育、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多种林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权,无论是个体林农还是林业企业,其合法经营收益预期与实际收益权均被纳入。这就如同一张大网,将林业经营收益的各个角落都纳入规范体系。

登记主体明确为各类林业经营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如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林权证等,经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严谨程序后完成登记并领证。这一系列流程确保了登记的准确性与合法性,使得每一项林业经营收益权都能在阳光下得到清晰界定。

登记信息管理上,构建数据库实现集中管理与动态更新,并推动信息共享与应用。对内助力林业部门管理决策,对外为金融机构评估风险、提供信贷服务提供依据,有效促进林业与金融的融合。

从权益保护看,登记赋予收益权法律效力,任何侵犯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同时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协商、调解、诉讼多途径保障经营者权益。这为林业经营者吃下 “定心丸”,使其能安心投入林业经营。

对林业经营者而言,增强了权益保障,提升融资能力,促进市场交易;于林业产业发展,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在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方面,便于监管且激励生态保护。该办法为林业发展的多方面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撑,是林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必将推动林业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上实现协同发展。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高安市林业局

联系方式:0795-521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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