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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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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规字〔2023〕13号)已于2023年12月26日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面临的形势发生变化,一是国家围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出台或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二是对监管效能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建设统一大市场”等政策措施相继推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及时转变监管方式和重点;三是随着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不断创新和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完善监管制度,弥补不足和漏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二、起草过程

厅相关职能处室组织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和现状进行摸排,深入分析招标投标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广泛听取各方主体对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意见和建议,系统总结过去一个阶段我省招标投标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措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标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统一大市场,起草了《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并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3年8月9日、9月8日两次发函向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厅直各单位,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江投路桥公司、赣州交控集团、南昌建投集团、抚州东临公司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自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0月11日在省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持续30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职责和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各类招标前置条件;

(三)进一步明确各类项目招标范围、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的设置和相关规定;

(四)明确EPC项目招标前置条件、资格条件设置、评标办法设置等相关规定;

(五)补充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撤销投标的情形认定标准;

(六)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要求;

(七)进一步评标结束后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备案相关要求。

    制定《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指导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对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市场行为,提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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