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安市关于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 2022-11-16 10:51 来源: 高安市营商服务中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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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安市关于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

高安市关于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已经2022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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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关于应对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宜春市有关会议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国务院稳经济33条措施落实落地,统筹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实现“强攻二季度,确保双过半”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税费扶持措施

1.延期缓缴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加大中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力度。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力争2022年增加退税3亿元,全年退减税10亿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租金、水气费用减免措施

3.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免租金部分不计征业主个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4.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对静态管理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5月应缴交的自来水费、管道天然气费给予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月份欠费不停水、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各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须将补贴让利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责任单位:城管局、水务集团、燃气公司,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三、金融支持措施

5.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驻高安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重点企业的信贷投放,确保2022年全市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21年同期。引导驻高安金融机构强化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6.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货款,因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货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至今年年底,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货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支持措施

7.推进工业稳产达产。对2022年二季度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8%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2022年4-6月新增用电量予以0.1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2021年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二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0-30%(含20%)、30-50%(含30%)、50%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8.实施生活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全力提振消费需求,市级安排500万元资金发放消费券,支持餐饮、汽车、商超百货、旅游和体育等领域消费,带动形成消费热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

9.给予防疫支出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零售和餐饮行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50%补贴支持,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中心城区菜篮子网点企业给予500元保价稳供补贴。对邮政快递、重点商贸物流企业定期开展员工核酸检测给予50%的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10.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负稳岗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对上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11.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对依法依规正常经营开放的全市A级旅游景区,经文广新旅局核实后,分别给予每家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家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3万元补助,每家4A级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3万元补助(以上补助重复的只享受一次)。对依法依规经营的全市景区内旅游饭店(含星级饭店、绿色饭店)、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店,经文广新旅局核实后,分别给予每家旅游饭店一次性0.8万元、每家旅行社在高安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给予0.5万元补贴,网点门店0.2万元补贴。对我市在经营的影院每个座位一次性补贴5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

12.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住宿、会议、餐饮等采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交给旅行社承接,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13.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出租车保单保障期限减免出租车驾驶员一个月的承包租金。鼓励银行允许对货运公司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按期归还按揭贷款的公司、司机展期还款,展期至今年年底,并给予利息支持,银行不得因延贷而影响公司、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

14.实施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充分发挥1亿元商贸物流专项基金金作用,重点扶持物流产业。从事商用二手车经销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商用二手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21231(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货运产业基地,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15.实施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予以一次性资金补贴。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服务业企业,因疫情原因暂停经营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四类服务业企业,因疫情原因暂停经营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每户2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五、强力支持项目建设

16.对受疫情影响的入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予以财政补贴。对2022430日前已开工但受疫情影响按政府要求采取停工措施的在建建设工程(不含小散工程),按整个项目施工单位给予3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17.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对端午节假日期间日均施工人员100人以上、到6月底完成年度投资计划75%以上的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省大中型项目、宜春市重大重点项目、市重大重点项目),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施工单位10万元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18.加强项目要素保障。稳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电力保障及施工环境等保供工作,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供电公司、瑞阳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加强服务保障措施

1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场)

20.抓好政策落地实施。加快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强化部门数据共享,深度整合涉企数据和要素资源,不断扩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范围,让各类惠企政策快速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场)、园区

七、附则

2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高安市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除政策另有规定外。

  22.资金安排。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高安市全面贯彻落实,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为便于适用对象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报批后,由财政先行兑现,并按照财政结算体制,与乡镇(街道、场)、园区进行结算。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宜春市对口部门积极对接,争取相关资金支持。

2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到本年度底结束,具体申报指南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和省、宜春市既有政策,本政策未涉及的,参照落实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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