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履职依据>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高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22715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资金和其他政策支持的文件等;

2、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等;

3、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新增政府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动用预备费中单个金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动用市政府业务归口管理的大型项目经费单个金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等;

4、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土地资产,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单项估值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构筑物、车辆等重要资产,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一、二类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重组及单项估值10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国有股权等)处置等事项;

5、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房屋)征收的范围及补偿标准、土地(矿产资源)储备和出让、处置以及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等;

6、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调整水(含污水处理)、气、公共交通、城市生活垃圾等关系民生的重大价格;

7、制定地方性政府债务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地方性政府债务的举债、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

8、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主要包括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及处罚事项调整、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

9、本市市域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变更;

10、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起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及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立工作。

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及后续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乡镇(街道)、市直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司法局、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市政府年度决策目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纳入目录的决策,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年度决策目录应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年度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2、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3、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4、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宜春市人民政府、高安市委或者高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行政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省、宜春市有关规定,制定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计划,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决策草案拟定工作。

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计划,应明确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期限,并明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调研工作方案和是否征求部门意见、是否进行专家论证、是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否召开听证会、是否开展风险评估以及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等。

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计划,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司法局。

第九条决策草案的形成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调查研究、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研判、拟订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初步研判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2、征求部门意见、部门协调、合规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草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对决策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部门职责对草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3、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至少1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4、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时限一般不少于30天。情况紧急的可适当缩短时限并说明理由。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5、听证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省和宜春市有关规定执行。

6、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7、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下列行政决策事项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中央、省、市有明确文件规定需进行稳评的;

(二)下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进行稳评:

1、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包括医疗、教育、住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益事业、食品药品安全、涉农利益等领域政策的制定或重大调整;

2、重大改革事项,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改革事项;

3、重大规划调整,包括涉及城乡建设规划、行政区划调整;

4、重大项目建设,包括市政、交通、环保、水利、能源、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矿产旅游资源开发等方面的项目建设;以市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的,包括项目用地超过200亩、征地拆迁涉及30户以上或者需移民安置人口超过100人、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5、涉及面广、人数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要求高的各类大型活动;

(三)经市委政法委和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判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由承办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决策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及理由。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完成决策草案起草后,应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一)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年度决策目录;

(三)拟定决策草案的依据;

(四)决策草案及草案说明;

(五)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或第三方机构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六)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草案内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高风险且不可控的。

第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补全材料。

第十五条市司法局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项目,经市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市司法局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承办单位不按规定补充材料或补充说明的,市司法局可不予合法性审查,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是否符合市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制作技术规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三)决策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

(四)决策草案起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

(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市司法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市司法局应对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作出明确结论,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没有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建议;

(二)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但通过修改完善可以解决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三)发现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无法通过修改完善解决的,应当提出暂缓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建议。

第十九条未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第二十一条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由市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市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市长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市政府审议的,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论证。

第二十三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草案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专家库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三)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就决策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由市长签发予以公布,或市长同意后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

(二)作出修改决定。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修改后按本规定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安排重新审议。

(三)作出暂缓决定。暂缓期间,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长决定。

(四)作出不同意决定。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应当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决策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行政决策外,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报市长签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决策执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立市人民政府决策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市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偏离决策方案,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