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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2023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帮扶政策“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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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收类

(一)就业帮扶

1)交通补贴政策:省外或省内县外务工3个月以上的,可根据我市标准领取一次性补贴。

2)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在省内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一次性补贴。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以下标准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105元/人、初级(五级)260元/人、中级(四级)310元/人、高级(三级)350元/人、技师(二级)56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元/人。

4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30元/人.天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金融帮扶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可申请3年期(含)以内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可续贷或展期1次,并可享受贴息。

(三)公益岗位帮扶

符合条件受聘的,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的70%补贴或不超过本人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

二、“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类

(一)住房安全保障

危房改造政策:危房改造政策: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经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D级或无房户)新建房屋的,按不低于 2万元/户补贴,对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新建房屋的,可按不低于0.2万元/户叠加补贴;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经鉴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C级)维修加固房屋的(含抗震改造),按不低于 0.5万元/户补贴。

(二)健康帮扶

1.资助参保政策:是特困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是低保对象的,按320元/人.年定额资助;其他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每人320元/人.年定额资助。

2.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住院起付标准在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元、400元和6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在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0%和60%,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

3.大病保险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降低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年度支付限额。

4.医疗救助政策: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对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5.倾斜政策: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费用为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倾斜救助标准由宜春市医保局、财政局根据全市医疗救助资金支撑能力实行动态调整。

(三)教育帮扶

1.义务教育阶段政策:(1)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2)寄宿生:小学按1000元/人.年补助、初中按1250元/人.年补助,特教和随班就读残疾寄宿生再加200元/人.年;非寄宿生:按小学500元/人.年补助、初中按625元/人.年补助。

2.普通高中阶段政策:(1)按照平均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2)普通高中按公办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3.中职阶段政策:对全日制学生,免除在校生学费,按2000元/人.年标准发放助学金,补助对象为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大学阶段政策:(1)当年高考入学,按5000元/人标准发放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本专科生,按平均3300元/人.年标准发放,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硕士研究生按6000元/人.年发放;博士研究生按13000元/人.年发放。(3)生源地贷款:本专科生最高按12000元/人.年;研究生按最高16000元/人.年额度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雨露计划

符合条件的参加中、高职业教育的,按每人每学期1500元发放补助。

三、兜底保障类

1.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440元。

2.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2023年,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60元。

3.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23年,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

4.农村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820元、1360元、1360元。

5.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2023年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6.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1)代缴政策: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服兵役、服刑)、具有江西省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按1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代发政策: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十四五”时期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支付终身。

若与上级最新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政策享受具体解释权归相关行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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