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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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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府通字〔2020〕第8

 

按照高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为了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 :高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高安市筠阳街道办事处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范围:

1. 城南区域:东门村委会冷湖泉村、涂家、孟村、许村;左桥村委会田里村、杉林村;南门村委会伍村(米州大桥东南角内);高丰路两边区域房屋(东至左桥圆盘,西至市二建公司);供销社农资市场;中石化加油站;筠泉路122号林业局宿舍3#楼;东方红派出所区域(含办公楼、宿舍、城管中队办公楼);东方红税务所区域;市三小教师老宿舍楼1栋;市骨伤医院康复中心4栋房屋,居民楼24户;高荷路和南安路相交以南区域居民户;屠宰厂区域;东方红印刷厂区域;程家巷社区店面;飞跃社区店面;商业局仓库;供销社车队仓库。

2. 城北区域:凤凰村委会凤凰四队(彭家山区域)、凤凰三队(山下村);公安局区域;原自来水公司第一水厂;市五中以东至连锦溪的房屋(南临高安大道);市五中围墙西北一幢五层楼房屋;赤溪村委会高铁以南姜家7栋房屋。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涉及征迁户约2000户。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确定的规划红线为准。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详见《关于对高安市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高府字〔202031号)。

五、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20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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