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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