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双方因死亡等原因,所生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被注销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或声明等材料,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十六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