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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恢复申报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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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军人退役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的安置接收证明、退役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由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或者退回的,应当由本人凭部队或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时,发现其注销户口与现申报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交部队或者其人事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认定)身份信息等证明,在查明事实、确认身份信息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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