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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恢复申报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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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申报户口登记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向出国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恢复户口手续;

(二)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以及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落户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社区集体户顺序办理。

(三)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后办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第四十四条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或者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提出保守服刑地址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打印居民户口簿时,“何时何地迁来本址”栏,可只打印由某省某市某县迁入(不打印服刑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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