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已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大陆居民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原大陆居民返回大陆定居的通知》,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一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由本人持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登记。自《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申请办理落户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十二条 获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由本人持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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