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与重点民生领域>户籍管理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其他情形申报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第四十九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已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大陆居民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原大陆居民返回大陆定居的通知》,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一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由本人持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登记。自《华侨回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申请办理落户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十二条获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由本人持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