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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出国(境)定居注销第七十一至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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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

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七十二条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三条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四条对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户口页上加盖户口注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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