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七十八条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口;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口。
2021 年 8 月 1 日前,已经注销户口的军人暂按原户籍管理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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