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承诺,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第八十六条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父母已离婚,投靠抚养方落户的,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八十七条 父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随父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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