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第八十九条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第九十条 经户主同意,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投靠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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