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在城镇地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迁入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合法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明或者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租赁合同;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声明;
(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资创业人员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十二条 公民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迁入城镇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十三条 公民投资、经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迁入城镇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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