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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第九十八至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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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第九十九条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

(一)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二)《录取通知书》;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生源新生或者省外生源新生选择“跨省通办”的,不需提交《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条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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