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大中专院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可以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一百零二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出的,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凡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创)业单位或者就(创)业城市投靠亲友落户。省内迁移的,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按“一站式”办理迁出、迁入户口登记。跨省迁移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创业证明、居民户口簿或者本人集体户口页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就业协议、《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证明或创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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