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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财购罚〔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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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财购罚〔2021〕2号

当事人:上饶市宗益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20号1幢3-501

2021年8月27日,本局收到高安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你公司在参与“2021年双季稻轮作采购水稻防病虫农药(第二包杀菌剂已唑醇·稻瘟灵)项目(伟华-GA2021-003-002)”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提出放弃成交资格。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8月23日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时,完全响应了采购文件的需求,并作出了相应承诺。你公司在取得成交资格后又无理由弃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局于2021年8月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你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签收,至2021年9月6日本局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现根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取消你公司本项目成交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24000元;罚款6000元(按采购金额120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如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高安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高安支行

账    号:14383 1010 4000 0070;  备注:01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或高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高安市财政局

2021年9月6日

高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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