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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镇关于做好2023年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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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

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根据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农业的人大主席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组长兼任,具体负责全镇粮食生产工作的日常事务,明确驻村班子成员为驻村粮食生产工作联系人和责任人。

二、完成目标任务

1.大力加强双季稻种植。在双季稻适宜区要采取措施坚决杜绝双改单,要大力扶持双季稻生产,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确保全镇完成双季稻面积5万亩任务,其中早稻面积不少于2.5万亩。

2.狠抓任务目标落实。各村要紧盯粮食生产目标人,不折不扣把面积尤其是早稻种植面积分解到村、到组、到户,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应种尽种,宜种尽种,确保完成市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3.坚决制止耕地抛荒。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治理耕地抛荒专项行动。全面落实高府办字[2020]11号文件精神,对全镇各村组建立抛荒地台账制度,详细摸清抛荒耕地和农户(或经营主体)姓名,具体地点、面积、抛荒原因等情况,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凡发现宜种而抛荒的田块,特别是已经进行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田块,按照300元∕亩的处罚标准对相关村委会及相关农户进行处罚,上缴镇财政。

三、强化工作举措

1.市委、市政府将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今年早稻生产,其中早稻种植补贴政策与往年相同。

2.按照“谁种植补贴谁”原则,及时将稻谷补贴资金落实到户。今年稻谷补贴的发放额度,将侧重于早稻种植面积。

3.对早稻种植面积占承包总面积80%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优先安排农业项目和享受补贴政策。

4.对季节性抛荒和常年抛荒耕地,在保持原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集体协调采取代耕代种,集中流转等形式开展生产;不得抛荒,流转收益,用于村级集体公益事业。

5.对水源条件不好,偏远山区、地力条件较差,机械作业较难的耕地,积极引导农民种植旱稻,玉米、薯类、大豆等高效稳产粮食作物,作为粮食面积和产量的有效补充。

四、严格结果考核

1.落实粮食目标工作村书记责任制。各村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把粮食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各驻村工作队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配合,强化服务。镇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将随时对各村在单改双,治理耕地抛荒,培育种粮大户等方面进行重点督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以推动全镇粮食生产任务全面完成。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各项惠农政策。推动粮食生产长效发展,认真落实惠农政策及时将国家下拨的各项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引导农户主动适应国家政策,大力发展推广双季稻和早中稻+再生稻模式。重点扶持早稻生产,强化相关政策落实,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切实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3.严格考核措施兑现。镇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阶段性检查和年度考评。在督查中有连片抛荒3亩以上的,责令村委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镇政府将组织代耕代种,相关费用从村委会经费双倍扣除。

    凡完成任务数100%以上的村,奖励该村3000元,另外按实际完成数的1.5元/亩进行奖励。凡完成任务数在98%至100%(不含)之间的村,此项工作不奖不罚。凡完成任务数在90%(含)至97%之间的村,处罚该村2000元,另按欠任务数3元/亩进行处罚。凡完成任务数在90%以下的村,处罚该村3000元,另按欠任务数5元/亩进行处罚。凡因粮食生产有关工作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点名批评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及相关村委会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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