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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行政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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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监督方式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技工学校工作条件》〔1986〕22号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8条7款: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附件第31项将“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七)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1第60项“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力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4.对报送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依法审查或审查不严格的;

5.在人力资源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利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未按规定的期限作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03
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总则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履行劳动力市场管理的下列职责:(三)依法审批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五)组织培训劳动力中介服务工作人员,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劳动力中介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核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办结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力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4.对报送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依法审查或审查不严格的;

5.在人力资源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利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未按规定的期限作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03
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174号修改)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核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再次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办结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力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4.对报送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依法审查或审查不严格的;

5.在人力资源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利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未按规定的期限作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03
4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于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5 对违反就业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2.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3.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4.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6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2.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3.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5. 对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7.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8.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7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8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及相关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省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22672
9 对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1.对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3.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4.对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处罚

5.对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资料、证明的处罚

6.对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一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处罚

7.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二)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10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1.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5.《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省政府令第22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第八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5.《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省政府令第230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第九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5.《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省政府令第23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 5.《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省政府令第234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 5.《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省政府令第23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11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规定,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的处罚

2.对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规定,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的处罚

3.对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处罚

4.对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鉴定的处罚

5.对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退还劳动者所交考核鉴定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鉴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者考核鉴定费用,并为其进行考核鉴定的。 第四十七条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考核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核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核查,确认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可以变更其考核鉴定职业、等级等事项,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12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以及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其他事项的处罚 1.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2.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3.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4.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13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2.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3.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5.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14 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15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16 扣押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价值相当的财物 \ 行政强制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1.立案阶段责任:对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2.调查和检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告知阶段责任: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经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归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大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20
17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类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质量考核评估 \ 行政检查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民办学校限期整改,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类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质量考核评估。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罚、整改 决定。

3.验收阶段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力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当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 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03
1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3]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检查。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罚、整改 决定。

3.验收阶段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力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当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 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03
19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 行政确认 人社厅函[2009]331号《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描述:一、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认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认定的;

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认定的;

5.认定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就业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当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 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认定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2347
20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 \ 行政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大师工作室项目。一是对在一线工作的历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仍未被确定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高技能人才,应优先纳入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范围。二是继续选择某类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其纳入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认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认定的;

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认定的;

5.认定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就业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当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 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申报认定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2347
21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财务管理、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坚持孵化初始创业者为宗旨,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 (五)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退出要达到一定.比例。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认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认定的;

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认定的;

5.认定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就业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当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 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认定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2347
22 机关单位流动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核定 \ 行政确认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同级财政要及时安排,并转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单位缴费划拨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认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认定的;

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认定的;

5.认定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保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当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 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核定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92816
23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核定 \ 行政确认 《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

一、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及提高的幅度

凡1995年9月30日以前命名的劳动模范和作出优异成绩,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人员,提高退休费的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全国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5%。

2、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军级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三等奖、四等奖以及省(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的一、二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0%。

3、省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一等功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获得省(中央、国家部委和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人员,退休费提高5%。

二、一人多次立功获奖的不能重复计算,只按最高等级一次性提高退休费标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后立功获奖的人员,可从立功获奖的下月起,按照上述规定和标准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

三、按照《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赣府发【2003】25号)的有关精神,凡1995年10月1日以后的立功获奖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1点的人员为6000元,符合第2点的人员为4000元,符合第3点的人员为2000元),不再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四、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设区市和县(市、区)提高退休费5%的,报设区市人事局审批;设区市、县(市、区)提高退休费10%以上的和省直单位提高退休费5%以上的,经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多需经费按原渠道不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条件但在退休后没有享受或只部分享受的,可按照本通知所明确的标准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全额补发或予以补齐。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认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认定的;

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认定的;

5.认定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资福利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当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 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核定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05
24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使用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统筹层次与经办相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省级统筹基金和省本级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市本级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县(市、区)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

1.告知阶段责任: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 举报奖励。

2.审查阶段责任: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 后,进行条件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 面通知举报人。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 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 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 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保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当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受理举报;对举 报不加以核实核查;

2.存在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 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 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 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 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0795-5292816
2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同意、不同意)。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将审查材料存档,不同意的发出 不同意通知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不同意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力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03
26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更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书面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同意、不同意)。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的将审查材料存档,不同意的发出 不同意通知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不同意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力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81703
27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认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认定的;

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认定的;

5.认定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就业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当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 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认定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95-5228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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