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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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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编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权力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责任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监督方式
1 360699001000 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对公共机构节能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公共机构节能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处罚【第四十条】 节能科 1、公共机构节能表彰和奖励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公共机构节能考核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3、公共机构节能处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县、乡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795-521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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