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权力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责任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监督方式 |
1 | 360699001000 | 高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对公共机构节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 公共机构节能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处罚【第四十条】 | 节能科 | 1、公共机构节能表彰和奖励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公共机构节能考核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3、公共机构节能处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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