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权种 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 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
1 | 高安市市自然资源局 | 权限内未确定使用权的集体和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利用审核(核报市政府)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目录第18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第47项:权限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利用审批(核报省政府)”,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报设区市政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批复的; 4 .在受理、 审查、 批复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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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踏勘阶段责任:对申报地块现场踏勘,核查地块是否符合开发 利用条件。 |
土地整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初审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 土地整理股相关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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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局 长办公会审查。 |
局分管领导 | |||||||||
5. 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呈报市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
局主要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市政府的审批决定,送 达批准决定文件。 |
土地整理股相关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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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 规定进行开发。 |
土地整理股相关责任人 | |||||||||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5.《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批复的; 4 .在受理、 审查、 批复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批复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复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在许可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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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国土空间规划股相关责任人 | |||||||||
3.复审阶段责任:组织联审,提出审查意见。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国土空间规划股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 | 高安 市自然资源局 |
权限 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审批 |
临时 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 |
耕保股 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反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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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 意见。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拟办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不 提交应告知理由)。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将拟办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作出是否许 可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局长审签意见,制作、送达批准许可文件或者 下达不予许可通知书。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所(站)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期满后恢复种植条件。 | 临时用地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所 (站)所或城区分局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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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集体建设用地 审核(核报市政 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 44 条第三款:“在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 59 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 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第二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 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 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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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 意见。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对拟办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 (不提交应告知理 由)。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将拟办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作出是否许 可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局长审签意见,制作、送达批准许可文件或者 下达不予许可通知书。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所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 (站)所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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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 53 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 54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 得”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工作人 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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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会审意见 | 储备股、权益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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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定,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 由)。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的期限,行政 许可的按时办结。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 25 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 45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工作人 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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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 审核;提出初审会审意见 |
不动产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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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的应当告知理由)。 |
局分管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 局长办公会的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不动产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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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 (核报市政 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 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 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 1 号) 第 41 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造成严重后果的;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5、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
2、初审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会审 意见 |
权益股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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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定,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 由)。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的期限,行政 许可的按时办结。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 (核报市政 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2 条第二款: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招标拍卖挂处牌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 6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26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拟出让的地块,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同时监督其估价的价格。经市招拍挂领导小组研究形成正式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批复后网上发布出让公告,包括地块简介、规划指标要求以及出让地块起始 价,报名及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等,竞买申请人进入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 统报名.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 2、未取得国有土地批文或未明确国有土地权属的; 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 4、未按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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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按规定递交竞买申请并按时足额交纳了保证金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竞买保证金到帐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出让人只对网上交易的竞得入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并接受咨询、答疑、踏勘现场等;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市招拍挂领导小组在网上进行交易前1小时研定出让底价,并在交易前30分钟在网上录入出让底价。在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最后系统自动确认交易成功与否。 | 局分管 | |||||||||
4.送达阶段责任: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时间缴交土地出让金,交易服务费,契税,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合同约定补交滞纳金。最后形成一整套拍卖材料给受让人。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5.供后监管阶段责任: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根据《土地系统动态监测与监管》进行监管工作,约定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包括开竣工时间),以及竞得人(受让人)未按时开竣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理等,出让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金、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 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审核 (核报市政 府)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 20 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家土地局 1992 年第 1 号令)《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9条:“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18 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并办理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的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改变用途的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的项目; 5、在涉及监管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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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重新签订的合同及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会审意 见 |
用途管制股、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定,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 由)。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的期限,行政 许可的按时办结。 |
用途管制股、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提高容积率补办用地手续审核 (核报市政 府)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 号)第二点: “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 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的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改变用途的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的项目; 5、在涉及监管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 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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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重新签订的合同及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会审意 见 |
用途管制股、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定,作 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 由)。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的期限,行政 许可的按时办结。 |
用途管制股、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 监督检查。 |
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闲置土地处置 |
无 | 其他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1、巡查发现责任:按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内容和上级部门所分配任务,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 并按时反馈上报。 |
国土所、开发利用股相关责任 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置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调 查的; 4.在制止以及调查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擅自改变处置利用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闲置土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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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核实责任: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 书》。 |
开发利用股相关责任人 | |||||||||
3、闲置土地认定责任:调查核实结束后,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 议,会议研究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
局分管领导 | |||||||||
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定上报责任: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局主要领导 | |||||||||
5、告知阶段责任: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拟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 开发利用股相关责任人 | |||||||||
6、决定阶段责任: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已履行听证告知程序或依申请组织听证后,决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经办人草拟《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上报分管领导审签,作出征缴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 局分管领导 | |||||||||
7、送达阶段责任:对决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法定告知(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开发利用股相关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按批准的处置方案或生效的行政决定执行到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送达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局分管领导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 | 市自然资源局 | 权限内采矿权许可 | 权限内新设采矿权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 10 条:“开采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 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 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人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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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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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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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权限内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 7 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 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人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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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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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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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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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权限内采矿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第 18 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 18 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登记手 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 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人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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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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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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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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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权限内采矿权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2 条第二款: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6 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 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人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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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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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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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督责任:开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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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权限内划定矿区范围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 12 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占用储量~~。”《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4 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 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 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人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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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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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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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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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权限内采矿权转让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 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66 号):“~~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 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或与申请人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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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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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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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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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第65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
1.巡查阶段责任:在巡查或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相关执法单位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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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建 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 房、挖 砂、采 石、采 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 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第 588 号、第 653 号修订)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2 倍以下。” |
2.立案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执法大队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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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 号发布,第 588 号、第 653号修订)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 2 倍以下。” |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并制作好 《询问笔录》。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 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第 588 号、第 653 号修订)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 的,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 第 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禁止在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上造地,禁止毁林开荒、围垦河滩、湖泊造田。 第二十条第三款: 按照有关规定平垸行洪的耕地,不得复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禁止 在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上造地,禁止毁林开荒、围垦河滩、湖泊造田。”第二十条第三款: “按照有关规定平垸行洪的耕地,不得复耕。”第四十七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森林 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4.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
局分管领导 | |||||||
农村村民非法 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 屋。”第二款:“农村村 民~~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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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 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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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 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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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 行:~~(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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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 | |||||||||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对违反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林区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湖泊、《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在下列区域内划定具体的禁采区界址,并予以公告:(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防护水库周边区域及水工程保护范围;(五)电力设施、通讯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第十三条:“无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企业开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开采的石料、粘土。”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环境破坏或者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石料、粘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 1.巡查阶段责任:在巡查或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相关执法单位、职能股室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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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并制作好《询问笔录》。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4.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 局分管领导 | |||||||||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 | |||||||||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7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第十八条:“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1.巡查阶段责任:在巡查或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相关执法单位、职能股室 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 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 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 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立案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执法大队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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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并制作好 《询问笔录》。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4.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 局分管领导 | |||||||||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 | |||||||||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38 | 对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巡查阶段责任:在巡查或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通知书》。 |
相关执法单位、职能股室 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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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执法大队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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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并制作好《询问笔录》。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4.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 局分管领导 | |||||||||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 | |||||||||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对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 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巡查阶段责任:在巡查或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相关执法单位、职能股室 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 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 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 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 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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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执法大队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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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并制作好 《询问笔录》。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4.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 局分管领导 | |||||||||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执法大队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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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 | |||||||||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0 | 对违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巡查阶段责任:在巡查或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相关执法单 位、职能股室 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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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股、执法大队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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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并制作好 《询问笔录》。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4.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 局分管领导 | |||||||||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 | |||||||||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1 | 对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第二十五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巡查阶段责任:在巡查或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相关执法单位、职能股室 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立案阶段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 股、执法大队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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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并制作好《询问笔录》。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4.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 局分管领导 | |||||||||
5.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6.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 | |||||||||
7.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他送达方式规定依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2 | 市自然资源局 | 收取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出让收益的滞纳金 | 无 | 行政强制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制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收取滞纳金的标准并告之相应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 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强制执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对逾期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及滞纳金,未按规定处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将当事人缴交的滞纳金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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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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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听取负责人的汇报和审核相关资料并提出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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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准予强制执行或不予强制执行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缴纳至指定账号,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缴款凭证上签名 或者盖章。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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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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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阶段责任:听取负责人的汇报和审核相关资料并提出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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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或不予强制执行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执行阶段责任:由当事人缴纳至指定账号,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缴款凭证上签名 或者盖章。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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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4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费 | 无 | 行政征收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不动产登记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公示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缴纳的登记费未收取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3、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4、截留、挪用、私分不动产登记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 |
2、初审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核算应征收金额。 | 不动产窗口相关责任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征收金 额,提出审查意见。 |
不动产窗口相关责任人 | |||||||||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 | 不动产分管领导 | |||||||||
5、收款阶段责任:开具缴款通知单,根据缴款通知单填写高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进账单,查验缴款进帐回执单。 | 不动产窗口相关责任人 | |||||||||
46 | 防洪保安资金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 63 号)第二条:“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城镇规划区内按每亩 1000 元征集,城镇规划区外 按每亩 500 元征集,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确定) 按上述标准减半征集,水电建设项目免征。”三、征集办法: “~~5.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 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 保安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次性代收。”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 上级机关下达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通知。 |
耕保股 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及时接收上级机关下达征收通知;2、未认真确认应征收金额,造成征收金额有误;3、防洪保安资金上缴未及时得到上级确认。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上级下达的通知与上报的材料审核,确认应征 收金额。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确认的应征收金额,耕保股下达缴 款通知。 |
局分管领导 | |||||||||
4、核验票据阶段责任:根据缴交通知,查验缴款进帐回执单,向上级机关确认防洪保安资金 的征收。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7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第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缴纳闲置费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标准收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1、决定阶段责任: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已履行听证告知程序或依申请组织听证后,决定征缴土地闲置费的,由经办人草拟《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上报分管领导审签,作出征收决定。 | 开发利用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公示征收征收标准的;2、对依法应缴纳的闲置费未收取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3、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4、截留、挪用、私分土地闲置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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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达阶段责任:经办人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法定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开发利用股相关责任人 | |||||||||
3、征收阶段责任: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时间、金额缴交土地闲置费,并对缴交票据核验存档。对逾期未足额缴交的,及时上报局分管领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缴交义务的,移交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局分管领导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8 | 土地复垦费征 收 |
无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后及时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没有条件复垦 的,应当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依法承担土地复垦义务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与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责任书。 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 当公示的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土地复垦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施实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复垦费的; 6.在土地复垦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六条 《江西省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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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办理意见。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规定对拟办意见进行审 核,提出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不提交应 告知理由)。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将拟办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征 收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征收阶段责任:根据局长审签的意见,下达征收缴款通知书或者不 予征收通知书。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6.事后监管责任:下达征收缴款通知书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所(站)相关责任人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缴交及复垦义务。 |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 (站)所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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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48 | 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第二项第一款: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第二项第二款: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第三项第一款第四点: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对采矿权,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不再另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一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7.《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 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采矿权价款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 程序、权限施实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 用、私分采矿权价款的; 6.在采矿权价款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二十五条 | ||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应征收金额。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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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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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对阶段责任:发证时核对缴库凭据(注:征收阶段就地缴入国家金库)。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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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缴交义务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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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0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 | 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第二条"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 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征收的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 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的主体,征收 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第七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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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应征收的金额。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 知单, |
局分管领导 | |||||||||
4.核验票据阶段责任:根据成交确认书上成交金额核对出让金收款票据,有滞纳金的核对滞 纳金收款票据。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5.其它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1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无 | 行政征收 |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一、收费范围凡进入各级土地有形市场(包括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成交的土地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交易服务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征收的主体,征收范 围,征收标准及其它应 当公示的内容。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的主体,征 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 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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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 相关规定核定应征收的金额。 |
权益股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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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 知单, |
局分管领导 | |||||||||
4.核验票据阶段责任:根据缴款通知单核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 款票据。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5.其它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2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 | 土地收益金 | 行政征收 |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出 租,地上建有房屋的,按租金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土地收益;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缴纳土地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征。前款所列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缴入财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征收的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其它应 当公示的内容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的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 427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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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应征收的金额 | 权益股相关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 知单 |
局分管领导 | |||||||||
4.核验票据阶段责任:根据缴款通知单核对土 地收益的收款票据 |
权益股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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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3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核报市政 府) |
无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 6 号)第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确定管辖:(一)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管 辖;(二)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跨县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三)发生在省内跨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管 辖;(四)发生在省属以上单位 (含省属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 决定)。 |
确权登记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裁决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 决定的;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第三十二条 | |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查 看,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提 出调查意见。 |
确权登记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意见进行审查,提 出调解意见。 |
确权登记股相关责任人 | |||||||||
4、调解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调查意见、调解意见进行调 解,达成调解协议。 |
局分管领导 | |||||||||
5、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调查意见、调解意见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决 定。 |
局主要领导 | |||||||||
6、执行阶段责任:督促 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
确权登记股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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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4 | 采矿权人之间矿区范围 争议裁决 |
无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对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 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 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 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情况,提出初步意 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争议的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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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裁决阶段责任:作出裁决决定或上报政府 | 局主要领导 | |||||||||
5.执行阶段责任:送达裁决决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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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5 | 高安市自然资 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 区认定 (核报市政 府) |
无 | 行政确认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 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地段,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实行预警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但涉及城镇、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须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
1.巡查发现报告阶段责任:基层自然资源所(站)在本辖区地质 灾害巡查中发现(或群众报告)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及时上报、及时记 录报告。 |
自然资源所(站) 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未及时上报、记录报告而导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 2、未及时认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而导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
2.实地核查并编制核查报告阶段责任:及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并编写 核查报告。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对核 查报告进行认定,报送市政府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制作、送达认定文书,督促认定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区地方政府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灾害, 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3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无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受理而不受 理鉴定事项导致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 2、经受理的鉴定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鉴定结论的; 3.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 |
2.实地核查并编制鉴定报告阶段责任:及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并编写 鉴定报告。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确认。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报告确认责任主 体,由市自然资源局集体讨论决定认定结果。并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局主要领导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制作、送达认定书,监督责任主体进行依法治 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6 | 土地权属登记 | 初始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 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
自然资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 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第八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 15 号)第七条第一、 二、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 四、五款。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四 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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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 | 2、初审阶段责任: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实地查看,提 出初审意见。 |
地籍股相关责任人 | ||||||||
变更登记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
地籍股相关责任人 | ||||||||
注销登记 | 4、决定阶段责任: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批准注册登记 发证. |
局分管领导 | ||||||||
土地 权利证书 |
5、颁证阶段责任:按地籍股发证样单打印土地 证,通知服务对象领证,并信息公开; |
自然资 源局窗口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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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证 | ||||||||||
57 | 检 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 1.受理举报责任:受理举报人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 密。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对举报人不予受理,不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2.对举报不依法进行调查;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 (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 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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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是否属实。 | 执法大队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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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阶段责任:认定经调查属实的举报线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并报执法监察分管 审核。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认定举报属重大违法行为,报局领导审核是否奖励 及奖励额度。 |
局主要领导 | |||||||||
5.发放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制作 收款凭证。 |
执法大队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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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8 | 高安 市自然资源局 |
对在 全省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18 号)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5 号)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奖励方案。 | 调查股 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集体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集体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未信息公开;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 [2008]2 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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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 初审意见。 |
调查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或候选单位的先进事迹、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评选工作领导小 组集体审议推荐人选。 |
局分管领导 | |||||||||
4、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和集体名单 在局网上公示; |
调查股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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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上报阶段责 任:局党组研究决定,上报省厅。 |
局主要领导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59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 治、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核报市政 府) |
无 | 行政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古生物化石保护条 例》(国务院令第 580 号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7号)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 献的。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奖励方案。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未信息公开的; 4.严重失职、渎 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 |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推荐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推荐材料对候选人、候选单位的先进事迹、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 核,评选领导小组集体 审议推荐人选。 |
局分管领导 | |||||||||
4.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和集体名单在网上公示。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党组研究决定,呈报市政府批准 | 局主要领导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0 | 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立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 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 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 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0〕84 号):为缩短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周期,提高效率,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验收均由 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 |
1.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 知理由)。 |
土地整理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 内初审完毕的; 3. 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 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 和标准收费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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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踏勘阶段责任: 对申报地块现场踏勘,核查地块是否符合开发条件。 |
土地整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初审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 土地整理股相关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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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土地开发项目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局长 办公会审查。 |
局分管领导 | |||||||||
5.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1 | “旱地改水 田”土地整治项目 立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为缩短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周期,提高效率,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验收均由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函〔2014〕256号):一、明确项目审批权限‘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和验收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中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的审批权限执行。省直管试点县(市)对面积在60亩以上的项目可直接进行立项和验收。 |
1.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 知理由)。 |
土地整理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 内初审完毕的; 3. 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 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 和标准收费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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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踏勘阶段责任:对申报地块现场踏勘,核查地块是否符合旱地 改水田条件。 |
土地整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初审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 土地整理股相关责任人 | |||||||||
4.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旱地改水田项目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查。 | 局分管领导 | |||||||||
5.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2 |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 案、征用土地方案审核 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号)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 内,为实施村庄、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 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1999年第 3 号)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 5 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 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 有关方面意见后 30 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 制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公示申请应当提交材料;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转报的;4.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不予处理的;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7.擅自收费的;8.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的;9.在审核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 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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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编制方案要求及有关规定,对编制方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 见。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3.审核阶段责任:对编制方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局分管领导 | |||||||||
4.决定阶段责任:对拟通过审核的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转报宜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退回申请单位补充、修正决定。(决定退回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正意 见)。 |
局主要领导 | |||||||||
5.转报阶段责任:将市级审查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 耕保股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3 | 高安 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 |
无 | 其它权利 -备案 |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地质矿产管理股 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 全,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单位和建设(规划)单位的承诺是否明 确进行审查。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分管 领导审核、签发。 |
局分管领导 |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备案证明,加强地灾评估单位资质监管,确保其质量行为。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4 | 高安市自然资 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项目备案 |
无 | 其它 -备案 |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 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 全,施工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建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 查。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 局分管领导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备案证明,加强地灾建设单位资质监管,确保其质量行为。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5 |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监理项目备案 |
无 | 其它权利 -备案 |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 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 全,监理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 查。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 局分管领导 | |||||||||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备案证明,加强地灾评估单位资质监管,确保其质量行 为。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6 | 对采矿权人应当履 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行 政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法》(国务院 241 号令,第 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 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导致检查错误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采矿权年度检查初检。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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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阶段责任: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处理决定。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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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阶段责任:向部网站报送年度检查报 告。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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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7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 责:(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 查:(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征收(用)、使用和耕地保护情 况;(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四)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租赁、抵押等活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0 号)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其中要将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1号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 (镇)土地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 (试行)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9〕127 号)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 位、巡查基本频率等;(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
1.准备阶段责任:报请市政府下发全市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国家下发卫片数据分解 到乡镇、园区。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工作不力、弄 虚作假导致卫片检查数据错误的; 2.严重失职、渎职、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3.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外业调查阶段责任:各基层所根据下发的图斑,实地核查权属、地类面积等。 | 各执法单位相关责任人 | |||||||||
3.内业审核阶段责任:收集国土所上报的图斑初核数据后,对数据进 行套合审核。 |
执法大队相关责 任人 |
|||||||||
4.整改阶段责任:对经内外业核实的违法用 地,分类汇总,督促乡镇、园区采取措施整 改。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5.验收阶段责任:对各乡镇卫片执法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本级初步验 收,分析违法形势,向 市政府书面报告。。 |
局分管领导 | |||||||||
6.警示约谈阶段责任:根据整改验收情况,列出约谈、问责的对象名单,报局领导审定后, 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
局主要领导 | |||||||||
7.报告阶段责任:向市政府报送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 告。 |
执法大队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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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8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产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 执法大队相关责 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巡查检查阶段责任:各执法单位按工作方案到实地动态巡查,发现违法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报至监 察大队。 |
各执法单位相关责任人 | |||||||||
3.汇总阶段责任: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处理,提出改正措施和 意见 。 |
执法大队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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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通报阶段责任:将巡查情况向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向乡镇 (园区管委会)通报。 |
局分管领导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69 | 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产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1.巡查检查阶段责任:赴实地进行巡查,发现违法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导致检查错误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 ||
2.审核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 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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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阶段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出处理意见。 | 局分管采矿权业务的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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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0 | 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 无 | 其它 -行政监督检查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9 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巡查检查阶段责任:自然资源所(站)对本辖区地质灾害监 测、矿山地质环境监 测、地下水监测和地质遗迹监测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检查,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 止,及时记录报告。 |
自然资源所(站)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2.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不予以制止、未及时责令改正 的; 3.严重失职、渎职、 玩忽职守、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 对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
地质矿产管理股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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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阶段责任:对整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 局分管领导 | |||||||||
4.报告通报阶段责任: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 导,局领导同意后向市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 门报告。 |
局主要领导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 无 | 其它 -行政监督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 处。” |
1.巡查检查阶段责任:对各矿山进行定期、不定期实地巡查检查,对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未存储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矿山下达编制(或 缴存)告知书。 |
地质矿产管理股、生态修复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2.对违法行为不予 以告知、未及时责令改正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 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 | ||
2.监督整改阶段责任: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矿山仍不改正的,下达责令整改书;对恢复治理 工程进行监督。 |
地质矿产管理股、生态修复股相关责任人 | |||||||||
3.处理阶段责任:对整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 处理。 |
局分管领导 | |||||||||
4.报告通报阶段责任: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 导,局领导同意后向市政府、上级自然资源部 门报告。 |
局分管领导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2 | 土地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 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1995 年 6 月 12 日 国家土地 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 (一)建设用地行为; (二)建设用地审批行 为; (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四)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 行为; (五)土地复垦行为; (六)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九)房地产转让行为; (十)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 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 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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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 正。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3.处理阶段责任: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
4.报告通报阶段责任: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 | 局主要领导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3 | 土地调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1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 资源部令第 45 号)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土地调查工作方 案。 |
调查股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4、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5、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 ||
2、招标确定技术服务单位阶段责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确定技术服务单位。 |
相关责任人 | |||||||||
3、野外调查阶段责任:实地据实调查。 | 技术服务单位相关责 任人 |
|||||||||
4、成果汇总阶段责任:将野外调查成果汇总,形成文字、图件、表格等成果,建立数据库。 | 技术服务单位相关责任人、调查股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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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果上报阶段责任: 审核汇总成果并批准上报。 |
局分管领导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 号):5.10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国土资厅发〔2011〕4 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二)公众反映强 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 后,应当公开通报。国土资源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一)、 (二)、(三)、(四)之一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 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1.案件统计阶段责任:统计各地违法案件情 况,分类汇总违法情节和数量。 | 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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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统计结果,拟定通报的案件数量和范围。 | 局分管领导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审核的通报案件,决定是否公开通报、公开通报的方式,拿出具体意 见,报局领导审批。 |
局主要领导 | |||||||||
4.报告阶段责任:根据局审定意见,报市政府 领导决定。 |
局主要领导 | |||||||||
5.执行阶段责任:对公开通报的案件实行过程跟踪管理,跟踪查处情 况,督促处理结果。 |
执法大队相关责 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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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75 |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权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6 号):对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群众可以通过 12336 举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等形式举 报。已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分为一般违法线索和重大违法线索。一般违法线索采用定期转办方式处理,每周转办一次:重大违法线索经审 核,采用交办、挂牌督办或派 员直查的方式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进行记录、分 类登记造册。 |
执法单位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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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审核阶段责任:对受理的违法线索,根据收集的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是否赴实地 调查核实。 |
执法单位相关责任人 | |||||||||
3.调查阶段责任:执法单位对应当调查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采 集违法信息。 |
执法单位相关责任人 | |||||||||
4.处置阶段责任:执法单位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后,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通知书》。 |
执法单位相关责任人 | |||||||||
5.报告阶段责任:调查人员提交调查报告,报 至执法监察大队。 |
执法单位相关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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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高安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 资源储量备案 |
无 | 其他权利 |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136 号):“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 2)。”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 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地质矿产管理股 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材料不全予以备案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备案的; 3、评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4、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 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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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 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地质矿产管理股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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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 分管局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备案证明。 | 地质矿产管理股相关责任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