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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 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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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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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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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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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釆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没收船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船舶价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工信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34号)(三)航空和船舶工业管理处(省船舶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航空(航天)、 船舶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准入工作;……;负责船舶制造企业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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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 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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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 和强制节能标准有关规定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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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査,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二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六十八条:……,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口、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已经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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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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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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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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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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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批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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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 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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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 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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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岀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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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从事采砂、 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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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1.《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45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第八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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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散水泥、预拌混凝土、预 拌砂浆使用情 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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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1.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2. 《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编办发〔2008〕67号)••…•负责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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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 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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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 销售场所安 全生产的检 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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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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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检查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体系以及落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属地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复函》第二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流通环节安全监管管理职能由市、县商务部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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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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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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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第653号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 《民用爆炸物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国家和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原则一年一次。 3.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工信委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34号):(二)新设立四个业务处。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管理处(省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全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委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省民爆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民爆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承担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民爆行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和专用设备管理;负责民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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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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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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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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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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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 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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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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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内贸、国土资源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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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企业投资 (技改)项目 的检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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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第二十八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范,产业政策、总体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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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 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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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中 心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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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三)、壮大市场主体。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2.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二)、引导工业企业重视设计创新,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3.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二十条: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4. 《江西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对其建设和运营给予管理。省管企业集团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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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示范 平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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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3.《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企业〔2016〕534号):第三条:省工信委负责不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及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信委对本辖区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第十五条: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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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 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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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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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2016〕353号)第三章第九条;省工信委每年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第十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第十三条:省工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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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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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三(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培育和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決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企业字〔2019〕340号)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负责本辖区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和服务。第八条:经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企业梯次培育、融合发展、研发创新、技术改造和成果产业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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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 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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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化融合示范 园区和示范企业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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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 权力 |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赣府厅 发〔2015〕36号)第四条:……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每年建设3个左右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园区,每年遴选50个以上示范企业。 2. 《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赣工信信推字〔2013〕164号)《江西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全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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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省级企业 技术中心 认定 |
其他 行政 权力 |
1. 《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独自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技项口,幵展科技创新活动。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引导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2. 《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规字〔2020〕2号)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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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企业 技术中心 认定 |
行政 确认 |
1. 《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规字〔2020〕2号)第二十六条: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并纳入全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2. 《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工信科技发〔2020〕2号)第三条: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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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 类别 |
权责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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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布点方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及预拌砂浆企业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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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
附件:

赣公网安备360983020000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