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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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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局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一、修改背景

2020年5月27日,省局印发《规则(试行)》,推动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其制定依据是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2022年10月8日,总局印发新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对《规则(试行)》进行修订,是省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意见以及总局指导意见的必然要求,可以更好地规范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修改内容

(一)修改基本情况

《规则(送审稿)》共二十七条,修订后条款数增加六条、删除一条。本次修订衔接上位法及文件,修改内容共有21处。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主要内容

1.调整充实了相关裁量阶次及适用情形。

一是增加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两类裁量阶次,同时对两类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主要针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情形。

二是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如,结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类比确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新增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冲突规则。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如果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如果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或者原则性规定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个案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调整适用。

此外,还根据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实践等,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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