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与重点民生领域>社会保险

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安市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为做好2024年度高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审核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关于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医保字〔2021〕5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加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13号)和《关于确定宜春市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月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度高安市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调整及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范围

截至2024年1月已办理参加高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及退休人员。

申报手续办理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或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再调整退休前或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一直按照缴费基数下限参保的用人单位,系统会直接将最低基数上调,如2024年度实际工资超过缴费基数下限,则按程序申报新的缴费基数,否则无需申报。

二、缴费基数确定

2024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222元。据此,我市2024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666元/月,下限为3133.2元/月。

在职人员:2024年度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23年度工资性收入之和(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将填报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比核查)除以12(2023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月数不满一年的,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填报。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填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基数填报。

退休人员:参加了机关事业公务医疗补助单位,其退休人员需按2023年度月养老金填报。

三、缴费标准

(一)在职职工: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基数的6.8%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代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退休人员:对符合省府厅发〔2020〕35号文件和宜春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宜医保字〔2021〕5号文件规定,已满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24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需要办理退休核算,来一个核算一个,不足年限的一次性趸缴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一次性趸缴一样的办理方式;

2.2024年1月1日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下在系统里面已经是退休身份的人员,不再核算不再缴费,按月划拨待遇;  

3.挂在国企单位参保的已退休人员需要以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来核算退休人员是否满年限,不足的按35号文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

(三)大病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缴纳15.67元(5222元/人•月×0.3%),职工、退休人员个人每人缴纳10.44元(5222元/人•月×0.2%)。2024年大病保险从1月起按月征缴,在职人员大病费用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税务统一征收,退休人员大病费用统一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四、个账划入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4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定额划入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42号)文件精神,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划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照职工门诊共济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计算(即2024年退休人员的个账划入定额为:77元/人•月)。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