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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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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对象主要是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急需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视情给予每人2—4倍我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2.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情给予2—4倍我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3.因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需应急救助的,视情给予每人2—4倍我市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4.因突发社会影响较大的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按“我市月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救助金额大于自负费用的,以自负费用支出额(正式发票为依据)为封顶线。

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和家庭可动财产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大于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1倍以上的,解困期限以月为单位,最多不超过5个月。

2.因家庭子女接受国内高、中等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和家庭可动财产后,仍不足以支付自负费用的,解困期最多不超过2个月。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人均增加额大于6倍的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月供养标准,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解困期限按3个月确定。

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必须自负支出在扣除社会帮扶资金和家庭可动财产后,仍大于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1倍以上的,解困期限视情确定,最多不超过5个月。

(三)特别救助

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扣除家庭可动财产后,仍难以支付重大刚性支出的,给予特别救助。

五、申请材料

1.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书;

2.《高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复印件;

4.申请人持有的《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人证》、《就业创业证》等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报销凭证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溺水、雷击等情况证明;子女接受教育等凭证;

6.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审批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受理

依申请受理。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或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实地调查,情况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要组织召开民主听证会,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启动核对程序。根据入户调查、听证或核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天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根据调查核对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可以重新调查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可以先行小金额现金救(每次不超过500元)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补发余下救助金。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3.特别救助程序。特别救助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垦殖场)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自救能力和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社会影响、救助预期效果等因素,根据调查、审核、公示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七、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地点:各乡镇(街道、场、库、区)民政所

联系电话:

高安市民政局:0795-521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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