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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专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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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期间,在我市组织开展的抽检监测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3年江西宜春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结果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安市渔宴大酒店采购使用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

1.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10-11;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 毒死蜱。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高安市渔宴大酒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小米椒数量为4KG,销售给抽样人员2.5KG,其余作为原料加工成相关菜品。上述涉案小米椒于2023年10月11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因涉案小米椒已加工成菜品食用,无法召回。目前也未收到相关产品导致有关病例报告及相关投诉。

高安市渔宴大酒店经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307号)。

二、江西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豆芽 

(一)食品名称:

1.豆芽;购进日期:2023-10-11;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 6-苄基腺嘌呤(6-BA)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西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豆芽数量为4KG,销售给抽样人员3.35KG,其余作为原料加工成相关菜品。上述涉案豆芽于2023年10月11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因涉案豆芽已加工成菜品食用,无法召回。目前也未收到相关产品导致有关病例报告及相关投诉。

江西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292号)。

三、高安市江南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黄鳝

(一)食品名称:

1.黄鳝;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5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甲氧苄啶。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高安市江南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共购涉案黄鳝数量为3KG,销售给抽样人员1.75kg,其余作为原料加工成相关菜品。上述涉案黄鳝于2023年10月25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因涉案黄鳝已加工成菜品食用,无法召回。目前也未收到相关产品导致有关病例报告及相关投诉。

高安市江南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305号)。

四、高安市胡柏林成都好吃中心采购使用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

1.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5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 镉(以 Cd 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高安市胡柏林成都好吃中心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共购涉案小米椒数量为5.6KG,销售给抽样人员2.2kg,其余作为原料加工成相关菜品。上述涉案小米椒于2023年10月25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因涉案小米椒已加工成菜品食用,无法召回。目前也未收到相关产品导致有关病例报告及相关投诉。

高安市胡柏林成都好吃中心经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306号)。

五、高安市鹏泰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销售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

1.指天椒(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5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 镉(以 Cd 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鹏泰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指天椒(小米椒)7.8kg,销售给抽检人员2.125kg,销售其他消费者5.675kg。至案发时,农副产品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指天椒(小米椒)初步分析是由于种植环节土壤污染导致,当事人高安市鹏泰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于2023年10月31是由南昌市青云谱区华哥蔬菜商行购入,当事人未完全履行相关进货查验制度。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鹏泰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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