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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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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23日至10月24日期间,在我市组织开展的抽检监测(省级本级) 2023年江西食品跟踪抽检监督专项、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3年江西宜春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结果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安市聂氏桶装水店经营的温汤硒泉(包装饮用水)

(一)食品名称:

1.温汤硒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9-18;规格型号:16.8L/桶 ;不合格项目: 铜绿假单胞菌。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高安市聂氏桶装水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温汤硒泉(包装饮用水)数量为517桶,召回下架及返厂数量为183桶,实际销售数量334桶(含销售给抽样人员的7桶)。上述温汤硒泉(包装饮用水)于2023年9月23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组织了产品的召回工作,实际召回数量为33桶,目前也未收到相关产品导致有关病例报告及相关投诉。

高安市聂氏桶装水店经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温汤硒泉(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298号)。

二、高安市惠鸿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

1.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 噻虫嗪,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高安市惠鸿生鲜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高安市惠鸿生鲜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香蕉由当事人高安市老龚香蕉批发部供应,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向高安市惠鸿生鲜超市出售涉案香蕉9.4kg,该超市销售给抽检人员2.9286kg,销售其他消费者6kg,损耗0.417kg。2023年10月17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香蕉的检验结果为: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组织了产品的召回工作,但由于农副产品销售完成后无法召回,未收到相关的召回产品,也未收到有关产品食物中毒的有关病例报告及相关投诉。

当事人高安市老龚香蕉批发部销售不合格涉案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高安市老龚香蕉批发部进行了立案,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301号)。

三、高安市嘉诚特种泥鳅养殖基地销售的种鳅

(一)食品名称:

1.种鳅;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4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高安市嘉诚特种泥鳅养殖基地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高安市嘉诚特种泥鳅养殖基地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种鳅由当事人宋大勇供应,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向高安市嘉诚特种泥鳅养殖基地出售涉案种鳅105kg,该基地销售给抽检人员1.9kg,其余该基地正在养殖未销售。2023年10月24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种鳅的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宋大勇销售不合格涉案种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宋大勇进行了立案,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食处罚决〔202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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