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下半年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药品问题转办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安市石脑益健药店经营的“牛黄解毒片”
(一)药品名称:牛黄解毒片(不合格项目:性状检验裂片不合格率达90%以上)。
(二)产品风险控制: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石脑益健药店,经核查,该药品至2023年8月21日已销售17盒,剩余3盒已销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该药店对药品采购、储存等环节排查,可能是因为药品储存不当导致。针对此次发现问题,责令药店及时整改,采取严格的药品养护措施,确保后期经营的产品符合药品安全要求。
(四)行政处罚:高安市石脑益健药店经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药处罚〔2023〕15号)。
二、高安市石脑益健药店经营的“复方黄连素片”
(一)食品名称:复方黄连素片(不合格项目:性状检验裂片不合格率达90%以上。)。
(二)产品风险控制: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石脑益健药店,经核查,该药品购进20盒至2023年8月21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该药店对药品采购、储存等环节排查,可能是因为药品储存不当导致。针对此次发现问题,责令药店及时整改,采取严格的药品养护措施,确保后期经营的产品符合药品安全要求。
(四)行政处罚:高安市石脑益健药店经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高市监药处罚〔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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