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至8月期间,在我市组织开展的抽检监测省、市、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5年江西宜春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结果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西惠恩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一)食品名称:
1.牛蛙;购进日期:2025-7-5;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2.豆芽;购进日期:2025-7-9;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西惠恩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和5日从商户手中收购了牛蛙3.5kg和2.5kg,7月8日收购了豆芽1kg。上述涉案牛蛙、豆芽于2025年7月9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样品真实性和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复检申请且并从商户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商户经营资质及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购货单和快速检测报告。至案发时,牛蛙、豆芽完成使用后无法召回。
江西惠恩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使用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豆芽(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二、高安市英巨商贸有限公司
(一)食品名称:
1.生姜;购进日期:2025-7-6;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2.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7-8;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高安市英巨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6日从农户处收购了生姜40kg,铁棍山药2.75kg。上述涉案生姜和铁棍山药于7月9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5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样品真实性和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复检申请且并从商户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商户经营资质及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购货单和快速检测报告。至案发时,生姜、铁棍山药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
高安市英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生姜、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噻虫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三、高安市村前和万家批发超市
(一)食品名称:
1.生姜;购进日期:2025-7-9;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2.荔枝;购进日期:2025-7-6;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高安市村前和万家批发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6日从商户采购该批次生姜17kg,荔枝344kg。上述食用农产品于2025年7月10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从商户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商户经营资质及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购货单和快速检测报告。至案发时,生姜、荔枝完成销售后无法召回。
高安市村前和万家批发超市销售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生姜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荔枝检验结果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四、高安市七天优品母婴用品生活馆
(一)食品名称:
1.钙铁锌直饮包;生产日期:2025-4-9;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维生素D
2.液态钙镁锌;生产日期:2025-5-4;规格型号:/ ;不合格项目:维生素D、钙、锌
(二)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高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高安市七天优品母婴用品生活馆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从商户手中购进了24罐钙铁锌直饮包,24罐液态钙镁锌,上述特殊膳食食品于2025年7月28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样品真实性和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复检申请且未能提供有效的溯源信息资料,致溯源工作无法进行。
高安市七天优品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钙铁锌直饮包检验结果为: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 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液态钙镁锌检验结果为:维生素D、钙、锌项目不符合 GB 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
五、高安瑞州牛乐乐餐饮有限公司
(一)样品名称: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7-2;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瑞州牛乐乐餐饮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使用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10件,销售给抽检人员5件,提供给其他消费者使用5件。至案发时,餐具完成使用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初步分析是由于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高安瑞州牛乐乐餐饮有限公司没有充分清洗餐饮具,导致复用餐饮具检验不合格。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加大餐饮具清洗次数等整改措施加强餐饮具质量卫生把控,确保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餐饮具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瑞州牛乐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没有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七、高安市华林乡味饭店
(一)1.样品名称:铁盘(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8-1;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样品名称: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8-1;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华林乡味饭店,经核查,该店使用该批次铁盘(复用餐饮具)12件,销售给抽检人员6件,提供给其他消费者使用6件;碗(复用餐饮具)12件,销售给抽检人员6件,提供给其他消费者使用6件。至案发时,餐具完成使用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初步分析是由于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高安市华林乡味饭店没有充分清洗餐饮具,导致复用餐饮具检验不合格。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加大餐饮具清洗次数等整改措施加强餐饮具质量卫生把控,确保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餐饮具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华林乡味饭店经营没有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八、高安市胡子家饭铺
(一)样品名称:盘子(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8-1;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高安市胡子家饭铺,经核查,该店使用该批次盘子(复用餐饮具)12件,销售给抽检人员6件,提供给其他消费者使用6件。至案发时,餐具完成使用后无法召回,未收到有关食用后的相关病例报告及投诉。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初步分析是由于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高安市胡子家饭铺没有充分清洗餐饮具,导致复用餐饮具检验不合格。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加大餐饮具清洗次数等整改措施加强餐饮具质量卫生把控,确保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餐饮具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高安市胡子家饭铺经营没有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附件:

赣公网安备360983020000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