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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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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积极应对持续面临的脊灰相关病毒输入及传播风险,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24〕2号)和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宜春市教育体育局、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宜春市财政局、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春市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卫疾控字〔2024〕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相关背景

根据国家及我省维持无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工作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市分别于 2016 年和 2019 年对脊灰疫苗免疫策略进行了两次调整,由 4 剂次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tOPV)免疫策略转换为 2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IPV)和 2 剂次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免疫策略。为应对持续面临的脊灰相关病毒输入及传播风险,近期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工作的通知》(国疾控卫免发〔2024〕1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两次脊灰疫苗免疫程序调整期间(出生日期在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之间)未接种过或仅接种过 1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的儿童(以下简称有关人群)补齐2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

二、补种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所有出生日期在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之间(两次脊灰疫苗免疫程序调整期间),未接种过或仅接种过 1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包括含脊灰灭活疫苗成分的联合疫苗)的儿童。

三、补种原则

保证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之间出生的所有儿童(有接种禁忌的除外)脊灰疫苗免疫史中有 2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包括含脊灰灭活疫苗成分的联合疫苗)。

(一)有关人群脊灰疫苗免疫史中无脊灰灭活疫苗的,需补种 2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

(二)有关人群脊灰疫苗免疫史中仅有 1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的,需补种 1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

(三)有关人群中脊灰疫苗未完成全程免疫的,优先补足 2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 年版)》要求完成全程接种。

(四)补种的脊灰灭活疫苗与前 1 剂次脊灰疫苗的接种时间间隔不少于 28 天,与其他疫苗接种的时间间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 年版)》执行。

四、疫苗管理及接种记录管理

(一)疫苗管理

市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做好疫苗使用计划制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脊灰灭活疫苗和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的储存和运输,严格落实疫苗电子追溯管理要求,实施疫苗扫码出入库和扫码接种管理,确保每支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信息均录入江西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二)接种记录登记报告

各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2023年版)》要求,补种疫苗后及时在江西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预防接种证(卡簿)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接种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与处理

(一)各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22年版)》要求做好 AEFI 的监测报告,配合开展AEFI调查。同时,应做好受种者接种后的现场留观工作,对留观期间出现的急性严重过敏反应等,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等工作。

(二)市疾控中心应按监测方案要求做好 AEFI 病例报告、核实、调查、资料收集等工作。对需要调查诊断的AEFI,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22年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要求,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六、宣传与培训

(一)加强宣传。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和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做好 IPV 补种工作的宣传动员,重点宣传IPV补种工作的意义,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人员培训。市疾控中心要做好辖区各接种单位和相关托幼机构及小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重点培训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方案、脊灰防控相关知识及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等,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准确掌握补种的政策和技术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积极推进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通过查询江西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簿)的个案信息和接种记录等方式开展应种人群摸底,采取多种方式通知有关人群监护人。做好疫苗使用计划制定、供应管理等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并于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目标。

(二)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补种方案,统计疫苗需求,组织实施补种工作,做好补种工作的医疗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补种疫苗的生产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种疫苗和注射器的采购以及开展补种工作所需经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补种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三)各地教育与卫生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人群年龄范围,对托幼机构和学校再次开展 1 次接种证查验工作,以确保已入校学生完成了 2 剂次脊灰灭活疫苗(包括含脊灰灭活疫苗成分疫苗)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整理出需补种的儿童名单上报给辖区内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并进行催种,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实施补种。

(四)补种工作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费用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补种工作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通过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统筹解决,要按照免疫规划疫苗的相关政策对补种工作进行补助,充分调动接种人员积极性。

(五)各地要对补种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指导,确保补种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补种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疫苗管理和接种记录管理、宣传与培训、脊灰灭活疫苗补种情况、AEFI监测处置情况、未完成补种原因分析、督导与评估等,并于 2024 年 8 月 20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六)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本次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疾控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印发相应技术方案,并加强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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