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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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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各公办幼儿园:

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2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2022年第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480元/月,市级示范幼儿园380元/月,城区普通幼儿园330元/月,乡镇中心幼儿园260元/月,乡镇以下幼儿园220元/月。

二、相关要求

1、其他收费。伙食费、园服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需独立建帐。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2、退费、资助及管理监督规定。按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文件执行。

3、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幼儿园收费涉及千家万户,需采用多种形式,确保宣传到位。

三、执行时间

此收费标准自2022年秋季起开始执行。

                   高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高安市教育体育局    高安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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