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统一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高水 不罚决〔2023〕2号 |
童新伍侵占高安市华林山镇艮山村下观自然村苏溪河岸线堆放砂子案 |
童新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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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新伍在苏溪河河岸堆放长约3.7米,宽约1.8米,高约0.65米,约4.3立方米的建房用砂。 |
不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无 |
高安市水利局 2023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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