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高安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新余市渝水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及省内外矿山事故教训,有力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落地见效,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统一安排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矿山重大灾害和重大风险治理进一步强化;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矿山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分类处置取得显著进展,大中型非煤矿山占比达到30%以上;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完备,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强烈意愿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明显提升,全面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加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配合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参加专门安全教育培训,“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统筹采取视频直播授课、专题研讨交流、网络自学、集中培训等方式,实现全市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2.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3.严格执行《矿山安全培训规定》。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等规定要求,推动矿山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力争推动重点乡镇整合建设一个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和考试点。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
4.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出台我市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意见,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全面细致做好应急准备。完善应急响应回应响应机制,严格执行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聚焦从业人员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督促矿山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安全出口。
(二)推进矿山法规标准提升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5.提升矿山法规标准保障。严格执行已经或计划修订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并加强新政策、新法律法规的宣贯。
6.落实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矿山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及时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对于未开展排查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7.健全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挂牌督办,该停产整顿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管理。2024年底前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乡镇(场、库)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
8.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台账,2024年底前实现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各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成立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山,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矿山源头管控。
9.合理设置露天矿山。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原则上禁止将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以凹陷方式开采。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原则上不再新设包含2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采矿权。不再新增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10.科学确定开采规模。矿山新建、扩建项目应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论证并确定生产规模后申请核准(备案);设计单位应按照核准(备案)主要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11.严格矿山安全准入。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延期。不得新设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同时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的采矿权。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强化安全设施设计实质内容审查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矿山开发应当一次性总体设计。
(四)推动矿山关闭退出和转型升级。
12.推动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一步摸清全市矿山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置措施,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配套政策与保障机制。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要积极引导退出。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提请市政府按程序关闭取缔。
13.整合重组一批矿山。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和同一开采主体2个及以上“零边界”且开采矿种、相同的非煤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14.升级改造一批矿山。规范小矿山技改扩能,明确技改扩能建设期限,实现机械化开采。加强整合技改扩能矿山安全监管,杜绝落后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强化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5.推进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或鉴定弄虚作假的,立即整改直至停产整顿。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保障治理资金投入,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16.数字赋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加快推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化转型,按要求使用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系统。按要求推动露天高陡边坡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建成并运行,2025年底前实现矿山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
17.加强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借助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力量,发挥设计单位和涉矿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积极配合省、市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应用示范推广。持续开展矿山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强化地面“三堂一舍”(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管理,开展矿山地面建筑场所消防专项整治行动,推广矿山先进技术装备,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严格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支撑,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8.提升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大型矿山智能化建设。力争到2025年底,大型矿山推动非煤矿山智能化提速扩面,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力量,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六)加快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9.规范矿山企业外包队伍管理。矿山企业应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安全工作统一管理、安全会议统一布置、安全培训统一计划、安全监管统一职责、人员招聘统一把关、安全责任统一考核、安全隐患整治统一安排、技术服务统一提供、安全标准化建设统一检查。凡是矿山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
20.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动态监管,每年对全市矿山开展动态达标检查。2025年底前,打造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标杆矿山。细化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制度,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新取证的非煤矿山要在6个月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七)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
21.深入推进精准安全检查执法。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执法、远程检查等工作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加大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22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强化事故挂牌督办力度,加快事故调查进度,精准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对存在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一律依法进行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深化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3.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宣传。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江西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家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增强全社会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4.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畅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九)推进矿山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25.强化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每年组织开展全市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业务培训。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加大实操培训力度,加强矿山安全监管人员面对面交流,选树执法先进典型,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6.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矿山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乡镇(场、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有关乡镇(场、库)要建立矿山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明确矿山领域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分年度制定攻坚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统筹推进矿山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工作。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抓好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并经常性开展督导调研。
(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矿山重大灾害治理、智能化建设、执法装备配备等方面的资金支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求。
(三)强化激励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经验,培育选树一批示范单位。适时对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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