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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高安锦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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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江西高安锦江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全面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等有关要求,为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通过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江西高安锦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特出台《江西高安锦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5.《江西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

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有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具体目标

江西高安锦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的理念,对充分发挥我市独特的生态优势,提高城市知名度、美誉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生态品位和竞争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高安锦江国家湿地公园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3管理部门

江西高安锦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是江西高安锦江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湿地公园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改、教育、住建、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农业农村、文广新旅、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湿地公园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4)具体内容

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砂、采矿、取土、排污、放生、烧荒、爆破、放牧;

(四)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垃圾,投放有害化学制品;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六)猎捕、驯养、捕捞野生动物;

(七)引进有害生物物种或者外来物种;

(八)砍伐、移植、损毁树木(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除外);

(九)采集国家重点野生植物;

(十)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十一)擅自修建设施;

(十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十三)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四、实施时间

以文件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人:况行军    联系方式:0795-521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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