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高安市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确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土地征收实际,我市出台了《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高府办发〔2024〕13号)。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
三、适用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均适用于此标准,国有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1.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补偿标准按照每亩900元执行,青苗补偿费采取包干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行政村,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青苗主要补偿范围为水田、旱地、菜地等。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花草树木等)。本标准罗列的补偿类别为征收中常见类别,门类中未包含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实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共同确认后可按实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五、特别说明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可按参考标准确定或委托评估确定后据实补偿。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从202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2024年6月1日前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尚未处置的,可按新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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