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规范大城至黄沙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大城至黄沙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土地征收实际,特编制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江西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6.《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高府办发〔2024〕13号)。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城至黄沙公路新建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
四、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能职责
方案中明确了征地拆迁主体、领导小组构成及各单位职责分工。
(二)征地补偿安置
1.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制定,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高府办发〔2024〕13号)制定,具体实施参照本方案执行。
3.社保安置: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 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解读人:涂文刚 联系方式:0795-52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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