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7年8月14日,高安市出台了《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办发〔2017〕59号)和《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发〔2017〕60号),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长远保障”问题。2022年,江西省出台《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了新要求。同年,修订后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多个条款也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我市原有文件大部分条款或废止或过时,已无保留必要。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政策法规要求,理顺好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次出台《实施细则》予以响应。
二、制定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
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3号)
三、制定过程
2024年11月以来,高安市人社局结合我市情况,为有效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起草了《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2月6日至12日重点征求了市直各部门,各街道、乡镇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共收集到意见2条,采纳1条;11月19日至12月12日在高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公开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未收到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后成稿,2024年12月18日-12月25日经高安市司法局法审,于2024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于2024年12月26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九条,包含总则、保障对象与认定程序、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附则等内容。
1.总则。主要包括相关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整体要求。
明确“谁征地、谁负责”工作原则,即属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足额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履行支付责任,严格做到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
2.保障对象与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的界定标准和被征地农民认定程序。
明确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村(组)为单位,经依法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界限。
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退休人员、原劳动部门招工或集体所有制职工、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根据相关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等五类人员”不属于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
明确拟征土地未经按程序报批不得组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其参保事宜。
3.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办法和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实施标准。
明确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离开用人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以继续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在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内继续享受政府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明确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照15年计算。对身份认定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如其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直至补贴期满15年;对身份认定时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将政府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对身份认定时已领取待遇的,政府缴费补贴按身份认定当年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不再享受剩余年限政府缴费补贴。
4.工作职责和要求。新增加税务部门为成员单位,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审计和税务等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5.附则。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力。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8月14日印发的《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办发〔2017〕59号)和《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黄书环
联系电话:0795-528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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