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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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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


    01参保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原籍参加医保的外来常住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保。对重复参加医保的原则上只保留常住地参保记录,大学生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记录。

02明确筹资标准和集中征缴期

1、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2023年度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2、明确集中征缴期。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3月31日。

    03明确资助参保对象及资助标准

1、全额资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每人350元);

2、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照定额资助参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每人320元);

3、“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以及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资助参保。

04各类人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1、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2、资助参保对象: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0元。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3、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4、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每人350元),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按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

5、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6、其他特殊人员: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户口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05参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自行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的缴费渠道和方式完成缴费,目前主要有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生活缴费、支付宝(赣服通)、云闪付、税务窗口、银行窗口等六个缴费渠道。


就诊就医及享受医保待遇政策


01在宜春市内住院时需带好哪些资料?

在本市住院需带好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并凭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住院1天内办好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02到宜春市外异地就医需办理哪些手续?

1、在市级医院住院需转到宜春市外住院的,必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凭市级医院开具的转诊单和社保卡到市医保局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经市内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登记报告的患者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医药费用。

2、未经转院转诊到宜春市外医院住院的,省内异地就医先行自付20%,省外异地先行自付25%,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的省内异地先行自付15%,省外异地先行自付20%。(宜医保字〔2020〕47号)。

03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标准?  

注:报销比例是指政策范围内费用的报销比例,并不是医疗总费用的报销比例。参保患者住院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达到了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再按大病保险政策报销。

04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住院正规原始发票(包括电子发票);

2、住院费用总清单;

3、病历资料(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4、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转院转诊的需提供转院转诊证明;

6、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医保所。


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01如何办理?

参保人携带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或高安市中医院,向专科接诊医师(中级职称及以上)提出办理慢性病资格认定申请。

02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标准?

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时设立起付线,标准为每年400元,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封顶线按住院封顶线执行,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封顶线因病种而异,多一种慢性病种,年度内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

目前宜春市门诊特殊慢性病有32种,I类9种,II类23种。具体病种可电询高安市人民医院(0795-5298571)、高安市中医院(0795-7210502)医保办。


门诊统筹政策


门诊统筹是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疾病)实行统筹。设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有本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社区)卫生所、高安市妇幼保健院、高安市皮肤医院、高安市血防站、高安市中医院纯中医门诊。

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一分也不容侵蚀,加强基金监管是医保工作的“生命线”。市医保局将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同时也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及时向医保局举报。

举报电话:12345热线,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0795-3219309,高安市医疗保障局  0795-5288868。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 0795-528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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