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 2024-04-09 16:52 来源: 高安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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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公共交通企业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诉人)凡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公路、水路公共交通企业未按照《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11 号)公开相关信息的,可以根据本制度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级管理以及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共交通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申诉人申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办理、答复及归档工作。

四、申诉受理渠道:申诉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申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

开工作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专栏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五、申诉人向被申诉公共交通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企业的名称及其违反《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需求、理由和反馈方式;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能即时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

(二)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诉人并告知理由。

(三)对受理的申诉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反馈申诉人及被申诉企业。

(四)被申诉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诉调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被申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处理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制度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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