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在高安市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3、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取得公民身份和办理户口登记、出国等。
4、高安市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国家卫健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制度
1、高安市卫健委委托高安市妇幼保健院管理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具体包括:申领、发放、监督和管理等。
2、各医疗保健机构须上报本单位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备案表到高安市妇幼保健院存档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表。
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申领人申领证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申领证、单位介绍信、出生证发放流向表等资料。
4、建立出入库登记本,做好入库时间、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证件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等记录。空白证件入库时需要核对证件顺序和数量,核实无误后签字。
5、高安市妇幼保健院做好本辖区第二年的申领证件数量的计划,并做好本年度管理使用情况统计。
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并制订《〈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证件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定期核查,做到底清账明。
3、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实行《出生医学证明》打印签发,推进卫生部门与公安部门信息互联共享。
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妇幼保健院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制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出生医学证明》责任追究制度
1、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尽职尽责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各项管理和签发工作。
2、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3、工作人员做好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信息泄露。
4、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监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并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将按照相关法规依法处理。
五、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保管与保密制度
1、配备空白证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
2、做到空白证件和发放专用章分开管理。
3、证件存储室和档案室应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符合“二锁”(门锁和柜锁)、“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四防”(防盗、防火、防潮、防鼠虫)工作。
4、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首次签发,换发,废证等分类管理。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装订成册后放入档案盒,按顺序摆放在铁柜中保管。
5、做好出生证季度统计和年度统计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并存档。
6、如发现空白证丢失,立即封锁现场,查找丢失原因。情况严重的,立即报案,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并及时将丢失证件登报作废。
7、《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印章保管员和签发人员均应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8、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9、《出生医学证明》的核查真伪鉴定由签发机构如实核查产妇住院记录及出生证存根信息后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材料须加盖公章)。
六、《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发放制度
1、签发机构: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接产量少的助产机构可委托妇幼保健院签发。
2、签发机构证件和印章保管严格实行证章分开制,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发现一次暂停发放《出生医学证明》3个月。
3、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4、《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做好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废证率超过1%的,须上交书面整改材料且暂停发放《出生医学证明》3个月,并做好信息上传、统计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5、各医疗机构结合孕期保健、孕妇学校、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及时签发率和首发率。
6、不得异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
七、《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制度
1、各签发机构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或其他需要鉴别证件单位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进行核查、鉴定,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对于发现伪假证件的,应向分管领导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在核查过程中,进行真伪鉴定,并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
3、《出生医学证明》的鉴定内容包括证件的真伪和登载信息的真伪。
4、各签发机构通过查阅出生证编号、住院病历、原始分娩记录、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档案资料,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回函。
八、《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报告销毁制度
1、所有废证须由签发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报废登记表》,并在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明作废。并按规定上交高安市妇幼保健院,管理机构再进行审核和登记。
2、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上交辖区废证登记表到高安市妇幼保健院,由高安市妇幼保健院对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登记,统一制作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每年移交至宜春市妇幼保健院。
3、发生因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遗失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及时将遗失的数量、编码、原因等以书面报告县、市、省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九、统计报告制度
1、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时,须提供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的流向表,未提供将不予发放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2、各签发机构应对废证数量、编号、作废原因等进行登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并在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明作废,并将废证统一上交,按季度上报到高安市妇幼保健院,高安市妇幼保健院逐级上报省统一销毁。
3、每季度按要求上交《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与《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废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年度报表》。
十、首次签发
1、各签发机构负责为在本机构内出生或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本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急产分娩的新生儿须经两名以上在场助产医护人员签字确认,并于3日内将个案上报辖区内管理机构。
2、签发机构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应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注意事项及真伪鉴定流程等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工作。
3、《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组成。签发机构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签发登记。接生人员核对登记表新生儿信息及产妇身份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签发人员发证前再次核对父母身份证信息,确保信息无误后办理签发。
4、《出生医学证明》在江西省妇幼信息系统入录信息并打印,生成的信息原则上不再更改。
5、《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签发前应做好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新生儿姓名应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避免繁体字、冷僻字。
7、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或无法查证住院分娩信息的新生儿,父母(监护人)一方户口在本辖区的,由高安市妇幼保健院签发手续,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2)由父母(监护人)提供《母子健康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或提供所在村或社区出具的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证明;(3)父母(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8、特殊情形母亲单亲或无父亲信息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父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父亲信息的,由母亲写出有关情况说明的单亲书面声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说明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9、特殊情形父亲单亲或无母亲信息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该新生儿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2)母亲失联登报声明;(3)父亲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父亲单亲书面声明。
十一、补发、换发
1、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可以申请补发。
2、199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高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原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2)原签发机构或户籍派出所提供的新生儿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领导审核,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由原签发机构按规定予以换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换发:(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污损等造成无法使用的,按原信息予以换发;(2)户口登记机关提供因生僻字、繁体字、重名等原因造成不能入户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3)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换发证原件由签发机构收回存档,原件遗失的按补发程序办理。
十二、印章管理制度
1、各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市妇保院备案。
2、如发生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高安市卫健委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
十三、监督管理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制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卫健委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公安部门严厉查处,结果逐级上报市、省卫健委。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之一者,卫健委停止发放《出生医学证明》1-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予以发证。(1)未实行证章分开;(2)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3)废证率超过1%;(4)随意更改新生儿出生时间等信息的,如出生时间阳历改阴历、随意更改姓名等;(5)违规变更《出生医学证明》原信息;(6)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
十四、信息档案管理
1、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向高安市妇幼保健院报送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季报表和年报表,有废证的按季度上交废证同时上报废证报表。
2、高安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对上报的统计表进行质控检查。
3、各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出生证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补发及机构外办证资料同时存档保管。《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保管,以备查询。
4、各签发机构应定期将妇幼系统中的签发资料导出,并做好备份,避免因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
十五、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1、各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实行证、章分开,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按顺序号发证,管理人员名单报高安市妇幼保健院备案。印章标准和样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印章保管员和签发人员均应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3、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十六、《出生医学证明》保密管理制度
1、各单位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2、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秘密。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卫健委,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院方、卫健委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用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和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及保密工作,确保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附则
1、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2、本管理办法自颁布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