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办发〔2024〕18号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铊、氟化物环境应急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高安市铊、氟化物环境应急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铊、氟化物环境应急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月17日印发的《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涉铊企业铊污染物重点防控工作的通知》(赣环固体〔2023〕9号),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固体〔2022〕44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铊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办字〔2023〕2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铊等重金属污染物防控要求,做好污染物防治攻坚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截至目前,高安市涉及重金属铊及氟化物排放的企业有88家,企业名单见表1。
表1高安市涉及重金属铊及氟化物排放的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江西金丽陶瓷有限公司(东欧三厂) |
2 |
江西铭瑞陶瓷有限公司(东瓯八厂) |
3 |
高安市千禧实业有限公司 |
4 |
江西卓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5 |
高安市鹏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6 |
宜春千禾新材料有限公司 |
7 |
江西宜众好锂业有限公司 |
8 |
江西语之鑫锂业有限公司 |
9 |
江西格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 |
江西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
11 |
高安市智博陶瓷颜料厂 |
12 |
江西省高安市仁牌陶瓷有限公司 |
13 |
江西科盾矿业有限公司 |
14 |
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
15 |
江西省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
16 |
高安博德陶瓷有限公司(东瓯新材一厂) |
17 |
高安迦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东瓯九厂,原仁牌陶瓷有限公司) |
18 |
江西荣威陶瓷有限公司(东瓯六厂) |
19 |
江西赣虹陶瓷有限公司(东瓯四厂) |
20 |
江西泓万世建材贸易公司 |
21 |
江西精诚陶瓷有限公司(东瓯二厂) |
22 |
江西省拓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23 |
江西瑞福祥陶瓷有限公司 |
24 |
高安市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25 |
江西军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
26 |
高安市维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27 |
高安市景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28 |
高安市鑫中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
29 |
江西玖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30 |
江西迅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31 |
江西格来利陶瓷有限公司 |
32 |
高安市凯沃陶瓷有限公司 |
33 |
新和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4 |
江西艾菲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35 |
江西鹏跃新材料有限公司 |
36 |
江西康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37 |
高安市新越新材料有限公司 |
38 |
江西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39 |
江西品冠新材料有限公司 |
40 |
江西华硕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41 |
高安东瓯新材料有限公司五厂新阳 |
42 |
高安东瓯新材料有限公司十一厂(家乐美) |
43 |
江西浪淘沙实业有限公司 |
44 |
江西量子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45 |
高安市鑫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6 |
高安市高新陶瓷有限公司 |
47 |
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 |
48 |
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金盛) |
49 |
江西长城陶瓷有限公司(拓润) |
50 |
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 |
51 |
江西华亿陶瓷有限公司 |
52 |
江西广厦陶瓷有限公司 |
53 |
江西省金三角陶瓷有限公司 |
54 |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 |
55 |
高安市蒙娜丽莎新材料有限公司 |
56 |
江西佳宇陶瓷有限公司 |
57 |
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 |
58 |
高安市宏信陶瓷有限公司 |
59 |
江西好望角实业有限公司 |
60 |
江西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
61 |
江西龙达陶瓷有限公司 |
62 |
江西长城陶瓷公司 |
63 |
江西鸿蒙陶瓷有限公司 |
64 |
高安美迪陶瓷有限公司 |
65 |
江西太阳陶瓷有限公司 |
66 |
江西省康尔居陶瓷有限公司 |
67 |
高安寰宝陶瓷有限公司 |
68 |
江西鑫鼎陶瓷有限公司 |
69 |
江西爱和陶乐华陶瓷有限公司 |
70 |
江西亚威陶瓷有限公司 |
71 |
江西华硕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
72 |
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 |
73 |
江西新景象陶瓷有限公司 |
74 |
江西新明珠建材有限公司 |
75 |
江西省高安市仁牌陶瓷有限公司 |
76 |
忠朋陶瓷有限公司 |
77 |
高安市三星陶瓷有限公司 |
78 |
江西金源陶瓷有限公司 |
79 |
高安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 |
80 |
江西格仕祺陶瓷有限公司 |
81 |
江西格仕祺陶瓷有限公司公司分厂 |
82 |
江西瑞源陶瓷有限公司 |
83 |
江西金泰源陶瓷公司 |
84 |
江西新瑞景陶瓷有限公司 |
85 |
江西富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86 |
江西金凯瑞陶瓷有限公司 |
87 |
江西神州陶瓷有限公司 |
88 |
江西国烽陶瓷有限公司 |
为了有效预防铊、氟化物的超标排放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影响,最大限度防护化解涉铊企业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提高高安市人民政府对铊、氟化物的超标排放事故的应急能力,为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铊、氟化物的超标排放对周边地表水体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高安市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对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本预案是针对铊、氟化物的超标排放事故制定的专项预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本专项预案作为《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补充,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参照《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1主要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分公司等。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服务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涉及民爆生产行业领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参与涉及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干粉砂浆等行业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各级公安部门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侦查和追缴;密切关注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撤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参加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网络管理,做好事件网上舆情的监测、分析和应对;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对应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援和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加涉及因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及病死畜禽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协调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调运输救灾物资、人员所需的车船;负责管理锦江、肖江高安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城管局:指导全市重大城市管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市本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协调、调查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做好受影响地区的供水、供气等应急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市水文站: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水文分析预测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进行监管,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
市商务局: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
市人武部: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抢险处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对人员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供电分公司: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的供电应急保障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运行管理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运行管理机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具体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更新和管理。建立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市组织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对需要宜春市协调处置的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安市人民政府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高安生态环境局向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高安市人民政府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高安生态环境局向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应急救援后,宜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高安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宜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宜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宜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高安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高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高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高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高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现场处置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5.1综合组
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5.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水文站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应急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领域专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5.4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武装部、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5.5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6能源和物资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市供电分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地区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将受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
5.7社会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8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导控;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9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和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同时由宜春市人民政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宜春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高安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人民政府授权信息发布,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发布环境应急终止通告及善后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四、处置措施
1、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切实把保障人员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激、宜快不宜迟”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依靠各部门整体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高安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在铊、氟化物超标排放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乡镇相关部门,要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3、高安市涉铊、氟企业污染应急处理措施
(1)除铊工艺
除铊工艺简述:
铊元素在本项目中的主要来源为烟气处理阶段,水洗喷淋后的循环水。针对铊元素的去除设计了两步法除铊方案:
i、一次处理:脱硫脱氟污水经循环池收集,利用氢氧化钠将pH值调节至9左右,在碱性条件下加入硫化钠反应生成Ti2S沉淀(持续30分钟),去除污水中大部分的铊元素。循环水不外排,通过水泵返回尾气治理循环利用。该方法已被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CN20190831560.4,因此,该方法除铊可行。
ii、深度处理:如一次处理后,铊不满足要求,将利用20%的稀硫酸将经过一次处理后的脱硫污水pH调节至2,在酸性条件下加入次氯酸钠进行氧化反应,将污水中的Tl氧化成为Tl3+。氧化反应后加入石灰乳将污水的pH调节至10-12,之后加入氢氧化钠生成氢氧化铊沉淀。加入PAFC进行絮凝沉淀,使氢氧化铊发生凝聚和絮凝而分离出来,同时加速沉淀速度,提高处理效率,去除污水中的Tl后回用。
图1铊去除工艺流程图
(2)铊及氟化物污染应急处理措施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遭遇极端天气(如大暴雨)使得厂区内雨水将超过雨水收集池承载容量时,厂区内运输车辆将停止作业,厂区雨水将暂存于雨水收集池。在雨水总排口设有阀门,该阀门与企业布设的外排雨水铊、氟化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联,若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显示雨水中铊的浓度超过2μg/L或氟化物的浓度超过2mg/L,则雨水收集池中的雨水将通过回水泵抽送至应急池,再送至除铊除氟应急设施处置,达标后并入企业处理后的生产污水送往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反之,若雨水中铊、氟化物的浓度均未超过限定值,则超过雨水收集池承载能力雨水外排至雨水管网。
4、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理措施
①铊、氟污染处理工艺
园区污水处理厂除氟工艺:采用“化学沉淀法+树脂吸附法”相结合的工艺;除铊工艺采用“化学沉淀法”,通过投加相应的药剂,把废水中的铊转化为不溶物,通过混凝沉淀分离,上清液出水达标。底部污泥排至污泥池,脱水后进行处置。其工艺流程见图2。
图2除铊工艺流程图
②管网系统铊污染防治措施
园区管委会以铊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文件为指导依据,对园区内管网系统进行了风险排查工作。期间发现,园区内雨水收集管网系统存在管网泄漏问题,存在园区道路上的无组织排放粉尘混入雨水收集系统,从而发生雨水中铊、氟化物等污染物指标超标风险。
为此园区管委会已逐步开展园区内雨、污收集管网系统改造工作,对园区雨水收集管泄漏处进行改造修补;同时以《二十条》为指导,推进园区内涉铊企业开展“一企一管”工作,对于园区内涉铊企业建设独立的污水接收管路,垂直管理涉铊企业排放污水,以达到对涉铊企业点对点式管理,控制铊污染事件发生的扩散范围,降低园区内铊污染环境风险。
③污水处理厂铊污染防治措施
污水处理厂进水端设置铊和氟化物在线监测仪器,当进水出现超标时,迅速通知园区,关闭污水处理厂进水闸门,开启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理设施。
调节池超标废水通过调节池提升泵提升进入事故池。混凝沉淀池内超标废水通过污泥泵提升至事故池。在事故池内按照反应顺序,依次投加相应的药剂,反应完全后进行沉淀分离,上清液经检测合格后,根据运行情况合理调配,陆续提升进入后续处理系统。下部污泥混合液根据情况陆续用泵提升进入混凝反应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将污泥排至污泥池。
在超标污水全部提升进入事故池,且污水处理厂进水铊和氟化物超标警报解除后,污水处理厂进入正常运行,由于调节池和混凝沉淀池内废水不能完全排空,因此需启动混凝沉淀池除铊除氟运行模式,待进出水完全正常后切换回正常模式。
经过上述除铊除氟应急改造方案的实施,该污水处理厂已满足应对园区内接管污水发生铊、氟化物环境污染应急事故的能力。
5、监控方式方法
监控方式要坚持技术监控为主,人工监控为辅的原则,建立完善技术监控手段,全天候掌握和控制危险源运行参数,保证危险源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不具备技术监控手段和措施的危险源,要制定可靠的人工监控方式,定期检查确认,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各企业在雨水总排口及污水总排口安装氟化物和铊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县两级在线监控管理平台联网。雨水总排口、污水总排口、生产线循环水和冲洗平台循环水等循环回用水的氟化物和铊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每半年开展一次铊、氟化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地下水自行监测,并记录运行参数和每次的监测数据。
6、预防措施
①各企业在雨水总排口及污水总排口安装氟化物和铊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县两级在线监控管理平台联网,严格控制好雨水排放的水质情况。各企业设置15分钟的响应时间,一旦发生超过预警值,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污水总排口,将超标废水引至事故池,在专家指导下精准投放废水处理药剂,最大限度中和、沉淀污染物,全面切断排放源。雨水总排口、污水总排口、生产线循环水和冲洗平台循环水等循环回用水的氟化物和铊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每半年开展一次铊、氟化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地下水自行监测,并记录运行参数,一旦出现非正常情况,操作人员立即进入现场处理废水和雨水,防止发生事故排放时,超标废水排出。
项目定期对循环水池、回用水池等的水质进行检测,项目循环水池、回用水池等的水质参照湖南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21)中4.2对涉铊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中明确用于冲渣、浸出、漂洗、碱洗、脱硫等用途的生产过程循环用水单元,铊污染物控制限值为0.015mg/L,监控位置为循环回用水前的处理设施出水口。设置循环水池的铊的预警值为0.015mg/L,加强对循环水池水质铊的限值的要求,保证循环水池水质铊不超预警值。
事故状态下,将事故废水引入事故池,在专家指导下精准投放废水处理药剂,最大限度中和、沉淀污染物,全面切断排放源。
②选择质量可靠、事故率低、便于维修的净化设备,水泵等关键设备应一备一用,易损部件要有备用件,在出现事故风险时能及时更换。
③各生产装置均设有事故联锁紧急停车系统,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停车。
④加强对废水治理设施的监控,设置专职人员对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并记录运行参数,一旦出现非正常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进入现场查找原因,并组织抢修人员进行抢修,无法维修的设备和配件及时进行更换。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启动生产。各企业雨水排放口设总闸,一旦发生事故,关紧闸门防止废水排入厂外。废水处理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就可能产生废水的事故排放,对周围水环境产生污染冲击。为确保不发生废水事故排放,从废水处理角度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相应的备用设备,如备用泵、备用水池等;
2)废水处理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应将产生的废水储存于事故池中,不得外排,并及时检修,尽快恢复运行;若调节池蓄满水时,废水处理设施仍未修复,应立即停产检修;
3)厂区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立一个完善的排水系统,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监测监督和处理。
4)事故风险应急监测:事故发生时应委托高安市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事故所在地及周边地下水、地表水进行监测,发现超标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监控因子为pH、COD、NH3-N、氟化物、铊、铍、镉、铅等。
7、注意事项
(1)确保企业已关停生产。
(2)通过各项除铊措施,确保相关水厂及受污染流域的铊含量属于正常范围。
(3)严格要求沿线相关水厂暂停居民供水。
8、警戒与治安
事故发生后,警戒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警戒,警戒组与善后组的职责是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障抢险、救护车辆畅通,加强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及时传达执行指挥部的命令,现场人员将完成情况及时报指挥部。与救援、抢险无关的人员,未经应急人员同意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9、人群疏散与安置
应组织好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对撤出人员应及时清点人数。
10、医疗与卫生
如有人员伤害时,做常识性处理救治后,求助当地120急救中心。
11、现场恢复
救援工作结束后,园区应急总指挥负责核实事故现场处理情况,仔细查看事故现场有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确认安全后,应急人员清理并撤出现场,拆除安全措施、标志及遮拦等。检修人员负责恢复损坏设备修复或更换。
12、应急结束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人员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应急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五、应急保障
1、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2、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市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加强应急演练,单项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综合演练三年至少一次。
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清单库及分布图。
4、技术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监测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5、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或不确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六、专项安全管理措施
1、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在厂区雨水排口及污水总排口安装有氟化物和铊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县两级在线监控管理平台联网,并严格控制好厂区雨水及污水排放口的水质情况。
2、雨水总排口、污水总排口、生产线循环水和冲洗平台循环水等循环回用水中的氟化物和铊等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在园区污水处理厂下游每半年开展一次铊、氟化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地下水自行监测,并记录运行参数和每次的监测数据。
附件: